随着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工作、生活变得更加快捷、高效,但这种便捷也给不法分子留下了犯罪的可乘之机。如果公民过于轻信,随意交出网银账号、密码等信息,让别人有机可乘,以自己的名义“网上借钱”,是否还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向同事交出个人信息、“假名网贷”留下隐患
原告鲍女士是一家营养俱乐部的员工,在工作中认识了同事罗先生。罗先生曾在银行工作,对网络金融比较熟悉。鲍女士恰好有家庭贷款方面的咨询需要,两人在交流中逐渐熟悉。出于对罗先生的信任,鲍女士将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手机支付密码、微信登录密码、财付通账户密码等告知罗先生,甚至将自己的手机交给罗先生直接操作。
罗某得到该信息后,利用鲍女士的手机,以鲍女士的名义申请了4笔共计21万余元的网络贷款,并将这些钱款占为己有。鲍女士收到催收信息后,才知道罗某以自己的名义贷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罗某后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返还相关款项后,尚欠9696元。鲍女士认为,这4笔贷款是罗某的犯罪行为所致,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021年8月,包女士将网贷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确认对四笔贷款不负有还款义务,要求网贷银行停止向其催收未偿债务,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代其归还已还款项。网贷银行辩称,整个贷款流程合法、有据可查,网贷银行在放贷前尽到了审慎审核的义务,自身无过错,后续每个环节均经过包女士本人确认。同时,网贷银行按照行业要求如实向个人征信数据库填报个人信息,合法合规。
法院裁定
本案中,鲍女士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手机密码、微信交易密码、居民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信息,应负主要过错。当罗某使用鲍女士手机,完整、正确地输入网贷各项验证信息时,网贷银行有理由相信办理该笔贷款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网贷审核、发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过错。四份借款合同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鲍女士应对四笔网贷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包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包女士基于信任,将自己的个人信息甚至手机交给他人使用,犯罪分子趁机以她的名义申请贷款,并将贷款据为己有。包女士为自己的盲目信任种下了苦果,只能承担网贷的还款责任。本案对于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范“借他人名借”等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法官意见
审判长:李鹏
互联网时代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效率和快捷,人们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更应该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相比传统方式,在互联网时代,很多商业运作省去了“面对面”的审核环节,相关机构通过互联网对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已经成为商业运作的主要审核方式。
该法官提醒,公民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要将个人银行卡账户密码泄露给他人,不要将自己的手机交给他人使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和个人信用受到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