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解释施行后利息计算方法解读

2024-06-07
来源:网络整理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已于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介绍民间借贷新解释实施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供参考~~~

没有商定的利益

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协议不明确

1.不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2.非自然人借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参考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率。

约定贷款期限利息

最大限制:

1.对于2019年8月20日以后发生的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适用本规定追诉时利率保护标准(新修改)。

月度 LPR 利率(最新更新日期:2020 年 12 月 21 日)

2020.12:1年期 3.85%

2020.11:1年期 3.85%

2020.10:1年期3.85%

2020.09:1年 3.85%

2020.08:1年 3.85%

2020.07:1年期 3.85%

2020.06:1年期 3.85%

2020.05:1年期 3.85%

2020.04:1年 3.85%

2020.03:1 年 4.05%

2020.02:1 年 4.05%

2020.01:1 年 4.15%

2019.12:1年 4.15%

2019.11:1年 4.15%

2019.10:1年 4.20%

翼支付借款利息多少_翼支付借钱利息_翼支付利息

2019.09:1年 4.20%

2019.08:1年 4.25%

逾期利息的计算

1.有协议。逾期利率协议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2.未约定借款期间利率和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修改)

对借款期间利率有约定,但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间利率支付期间占用资金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定情况下的利息计算

1.初始利息包含在本金内,本息总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加上按照初始贷款本金乘以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间的利息的总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的4倍。

法律基础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对利率的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款当事人对利率的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以及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率。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款本金一般以借款本金、收据、借据或者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为本金;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借出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当将利息计入后续贷款本金,并签发新的债务凭证。前一笔贷款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新签发的债务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确认为后续贷款本金。超出部分利息不得确认为后续贷款本金。

借款人依照前款规定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金及利息之和,超过合同成立时按照原借款本金和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的4倍。

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处理:

(一)未约定借款期间利率和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率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款期间利率,但没有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间利率支付期间占用资金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合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返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对于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适用起诉时的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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