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
“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某些措施”案是中国加入WTO以来涉及的最复杂的案件,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中国是否就电子支付服务(EPS)作出承诺”。如果中国就电子支付服务作出承诺,那么中国的具体措施是否违反了中国的承诺。美国将中国通过相关文件采取的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措施概括为“六项要求”,即“发卡机构要求”、“终端设备要求”、“收单机构要求”、“港澳要求”、“唯一提供商要求”和“跨银行/跨地区要求”。但专家组审查后只确定了前四项要求。因此,专家组在具体审查中国相关措施是否违反GATS具体规定时,也只审查了前四项要求。 最后,经过分析和审查,专家组支持了美方的部分观点,认为“港澳要求”以银联垄断的形式限制了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数量,而中国通过相关措施给予了其他成员同类服务提供者“更不利的待遇”。本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第一起金融服务争端案,本案的解决对于未来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梳理本案所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对于中国今后在制定相关措施时,既能保护自身企业的利益,又不违背中国加入WTO时作出的承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美国的具体诉求和中国对美国诉求的辩护,然后对专家组的审查和最终裁决进行了法律分析,最后得出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概括起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的审查。 首先介绍争端的由来、发展和涉及的具体措施;其次,重点阐述本案争端的焦点问题,即“中国是否就电子支付服务(EPS)作出承诺”。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中国措施与GATS第16条的关系,即中国是否在GATS第16条下作出了模式一和模式三的承诺,如果中国作出了相关承诺,中国的措施是否违反了相关承诺。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中国措施与GATS第17条的关系,与第二部分一样,首先分析中国是否在GATS第17条下作出了国民待遇承诺,中国的措施是否属于“影响服务的措施”,然后得出中国措施是否违反相关承诺的结论。 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本部分在最后结合了第二、第三部分的分析,从而明确了中国市场准入承诺与国民待遇承诺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通过本案的分析,总结了对中美两国的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启示,并对中国电子支付服务行业的法律制度和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两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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