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拿着“工作证”
一只手戴着手铐
自称是一名警察
以“扫黄打非”为名实施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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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充警察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三名被告人六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至2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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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洪某、洪福、潘某到某酒店冒充查处卖淫嫖娼的警察,将受害人魏某、刘梅控制,并当场出示辅警证“明示”其警察身份,抢走其手机。随后,他们又以同样手法,抢走受害人刘翔、苏某的手机。受害人刘梅、苏某、魏某等发现洪某等人是假警察后,挣脱手铐逃跑。受害人刘翔被潘某控制后,潘某要求其交出500元钱后才放人,其交出500元钱给潘某后才得以脱身。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潘某抓获归案。洪某、洪福等相继到公安机关自首。
乐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潘某、洪福冒充警察,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君子爱财,但得财要有道,如果有人通过抢劫、诈骗等不法手段,将他人的钱财据为己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被告人冒充警察实施抢劫,该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应予以严厉处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防范,不要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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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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