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西湖法院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A 公司胜诉获赔 10 万元及利息

2024-06-17
来源:网络整理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坤)近日,江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持票人A公司因无法接受银行汇票承兑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A公司有权从实现自身利益的角度选择主张债权或汇票债权,并认定A公司行使债权行为合理合法,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及利息。

2018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约定A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向B公司供货。B公司随即以转让承兑的方式向A公司支付货款。2018年6月8日,B公司向A公司背书了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用于支付相应货款。后该汇票状态为“不拒绝付款、有追索权、同意支付、已收到”,无法承兑。A公司因无法承兑,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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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票据纠纷。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和票据债权债务人法律关系。由于票据无法受理,A公司基于买卖合同所取得的债权无法实现,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未消灭。A公司当然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行使债权。在一方同时享有债权和票据追索权的情况下,该方有权从实现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选择。本案中,在A公司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选择起诉B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将案由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妥。B公司则辩称,该案为票据纠纷,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受理。 B公司虽然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承兑方式支付了货款,但该汇票未能得到承兑,未能实现其支付货款的目的,势必给A公司造成相关的资金占用损失。故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 万元货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原告、被告均表示服判,并停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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