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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
[2020]11号
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切实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的要求,现就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动态定价管理公告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应当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标准》(2014年版)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按质量计价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4号)等标准,全额纳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缴纳及使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费用预付款、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由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规定或者对预付款项及支付计划不明确的,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的规定支付,“合同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项费用总额的50%;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预付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该项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由施工企业负责,并应遵守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的规定“保证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并将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单独列报财务管理,备查”。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地方安全监察机构通过“双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施工期间每个工程的监督检查次数不得超过3次,各地监督检查工程比例不得低于20%。监督检查主要安排在工程危险性、重大工程实施阶段,一般在工程进度的20%、60%左右,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检查内容见《江苏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附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通报被检查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施工单位,抄送同级造价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
国有资本投资控股或主导的项目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在工程结算时应当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非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的项目可参照执行,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双随机”检查中,发现国有资本投资控股或主导的项目未按规定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要及时告知项目财务部门。
五、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或本公告实施后具有施工合同并公布招标文件的非招标工程。
各地可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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