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外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我们列举了涉及的主要条件,并做简要解读,供大家参考:
1. 资格
公告原内容:“1.外国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体的境内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
解读:这个是指外资机构在国外国家和地区取得当地支付业务许可,并在境外开展相关支付业务,其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才有资格在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并不是说任何外资机构都可以申请。所谓外资支付机构,就是你必须先是外国支付机构,才可以申请中国的支付业务许可。大家可以留意其他国家地区支付业务准入的相关法律要求,也许会有惊喜。
二、申请条件
(1)商业存在。外国机构须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三)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
解读:简单来说就是在中国有商业实体,有相关设施可以开展业务。其实有些外资机构已经在中国深耕多年,但我就不点名了。对于其他有意在中国开展支付业务的外资机构来说,最短最快捷的途径就是收购一家从事专业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三、主要投资者要求
根据公告原文,“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当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投资者、反洗钱措施等要求”。即以下要求:
(一)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申请日已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者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自申请之日起连续2年以上盈利;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服务受到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投资者,包括对申请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份的投资者。
另外,我们注意到,《公告》并未像2号令那样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等,是否一张牌照就能开展所有支付业务,还是需要申请机构按照2号令的模式申请特定的牌照,目前都还是未知数。个人认为,《公告》缺乏详细划分,应该与即将出台的《支付条例》有关。
后续我们将邀请权威专家进行详细解读,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