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抢红包涉赌 300 余人涉案 1000 余万 7 名嫌犯被刑拘

2024-06-25
来源:网络整理

抢微信红包是否构成犯罪?记者近日从浙江台州警方获悉,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当地警方成功破获一起杨某等人“微信代发红包”重大赌博案,案发地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福建等十多个省市,甚至境外多个城市。涉案人员达300余人,涉案涉赌资金总额逾千万元。目前,台州警方已刑事拘留7名犯罪嫌疑人,其中6人为台州人。

“今天在微信群里丢了几万块钱”

7月初,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渠东派出所民警发现,有人在网上散布谣言:“我今天在微信群里丢了几万元”“我今天在微信群里丢了七八千”……在微信群里丢钱是怎么回事?

与此同时,腾讯还接到台州网友举报,称有人利用微信红包功能进行赌博,腾讯迅速将线索转交给台州警方。

为了查明真相,民警伪装成“赌徒”,成功加入一个微信群,该群的赌博手段让警方大吃一惊!

每次准备赌球时,为了测试群的活跃度,群主会先在群里发试探性的红包,如果抢到五六个人,赌球就可以开始了。群里有严格的规定,群里“代理人”发红包(简称“代理”),群里的赌客们抢红包,抢到最小金额的人发下一个红包,代理人从红包总金额中抽取5%-10%。如果有陌生人加入赌球群,必须交一定的押金,防止陌生人只抢红包不发。如果群里有赌客介绍别人进群,介绍人也要提供担保。

据警方介绍,一个红包一般分4包,有的群里有200到300人,往往红包还没开始点就被抢光了。赌客们说:“方便、快捷、刺激,没有4G就抢不到,上个厕所就输掉几千元。”

招募部队,组织严密,分工明确

案件得到台州市和开发区两级警方高度重视,抽调警力开展专项侦查,经过近一个月的侦查,警方成功抓获两伙犯罪嫌疑人。

7月初,犯罪嫌疑人杨某与妻子陈某商量在微信上建立微信红包赌博群,群内成员通过抢红包进行赌博,群主通过代收佣金牟利,其便找到崔某、杨某为其代收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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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利用其微信账号组织成立了一个名为“100/4”的微信红包赌博群,并拉拢一些愿意赌博的人入群,犯罪嫌疑人陈某、崔某、杨某负责收取群内钱款,崔某负责维持群内秩序。同日,该赌博群正式开始运营。随后,杨某联系齐某收取其赌博群内的钱款。

7月14日,因杨某组织的“100/4”赌博群红包总额已达上限,他重建新群,将原来群里的赌徒拉进新群,并在别人开设的微信赌博群里寻找经常赌博的人,拉进新群。

为了追求刺激,杨某、崔某重新制定了群内赌局规则,增加红包金额,建立悬赏制度,对“1234”、“1111”等特殊数字,分别奖励88.88元至288.88元不等,并将抽取的钱中的一部分设立“奖池”,作为悬赏资金。

防范利用网络实施新型犯罪

应用软件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升级犯罪手段提供了机会。警方介绍,杨某等人利用微信实施网络犯罪,此类案件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机动性强、迷惑性强、影响面广。

那么,微信抢红包到底构成犯罪吗?警方介绍,法律早已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资料,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收益分成,均视为“开设赌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职业,以牟利为目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在红包群中安装“骗子”属于非法占有,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涉嫌诈骗。但朋友、同事之间在微信上抢红包算赌博吗?据负责该案的警方介绍,如果是朋友之间小额往来,且无牟利性质,可以认定为赠送,不涉及违法。但如果抢红包群以牟利为目的,则涉嫌赌博。

其中,群主聚众赌红包,涉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从中牟利的群主为从犯,而群主因团伙成员抢赌红包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王俊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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