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增强公众防范意识

2024-06-25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基金、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主要金融业务,结合办案需要,揭露常见的金融投资诈骗手段,旨在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金融投资诈骗的意识和能力,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本批典型案件共7起,分别是:郑某等冒充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曹某等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吴某凯等违规推介股票欺骗投资者高价买入诈骗案、唐某等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诈骗案、马某等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集资诈骗案、张某强等设立虚假期货投资平台诈骗案、蔡某宣等销售虚假投资交易软件诈骗案。

这些典型案件中,有的假冒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引诱投资者投资;有的利用虚假外汇、股票、虚拟货币平台,虚构投资收益,操纵价格波动,骗取受害人财产;有的假冒股评员进行投资指导,诱骗股民高价买入;有的以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为名非法集资;有的以提高投资收益为诱饵,诱骗受害人高价购买金融服务或软件。这些案件的表现形式虽然各有不同,但本质上都是犯罪分子将传统的诈骗犯罪包装在各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平台之下,打着“投资”的幌子实施诈骗。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金融投资者,加强金融知识学习,不盲目听信他人的营销推广;坚持理性投资,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项目;选择正规的投资公司和渠道,警惕各类社交平台的推介活动。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严惩各类金融投资诈骗犯罪,并结合办案工作加大以案释法力度,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重在源头预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1.郑某等冒充基金公司网络诈骗案

基本情况

2017年起,郑某伙同周某坤等人设立“德金国际”、“中汇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模仿正规基金平台,搭建基金产品交易、支付取款、客服投诉等全部功能,但平台实际上并不能开展任何基金投资活动,郑某通过在后台操控基金指数涨跌,即可操纵投资者盈亏。郑某招募大量代理人、销售人员,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以投资基金理财产品的名义招揽投资者。销售人员冒充基金经理、投资顾问等,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向受害人推荐“德金国际”、“中汇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 上述平台为吸引受害人投资,向受害人发送虚假的投资盈利截图,营造投资收益丰厚的假象,诱骗受害人注册、充值、交易,最终通过收取高额费用、操控期货基金指数涨跌等方式骗取受害人投资资金。受害人投资资金全部转入郑某实际控制的账户,并未进行真正的基金投资活动。郑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资金1.2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

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郑某、周某昆等人移送起诉。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在起诉过程中,通过对假基金交易平台“德金国际”在第四方支付公司开立的支付账户交易记录的审查,认定郑某等人不仅利用假基金交易平台实施诈骗,还利用“中汇国际”、“信利国际”、“拉菲国际”、“海蒂国际”等假基金交易平台实施诈骗,诈骗金额追加认定5000余万元,最终认定诈骗金额1.2亿余元。2018年9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郑某等33人提起公诉。

检察院通过审查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诈骗平台绑定支付账户交易记录等,进一步查明参与该假基金交易平台诈骗活动的各级代理人50余人,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随后抓获38名犯罪嫌疑人并移送起诉。其中,郑某等诈骗案追诉4人,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10月20日先后被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嵊泗县人民检察院追诉31人。尚有3人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过程结果

2019年11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周某昆等37人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周某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余3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0年11月13日至2023年4月18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对因诈骗罪先后被起诉的3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有罪判决。

2.曹某等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

基本事实

2019年7月,曹某、蒋龙合谋利用“融通天下”等假冒外汇投资平台的虚拟“炒外汇”功能吸引投资者,进而操纵平台后台数据的涨跌幅,骗取受害人资金。蒋龙以北京华信中德有限公司名义招募销售人员,经过“演讲技巧”培训后,指使部分销售人员冒充“白富美”、成功投资者,谎称在“融通天下”投资平台炒外汇很容易赚钱,并夸口平台上有专业老师指导投资、有内幕消息,通过微信聊天、群发炒外汇赚钱截图等方式获取受害人的信任,诱骗受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注册投资; 其他销售人员则冒充平台“投资老师”、“职业经理人”指导受害人投资。受害人在“融通天下”平台购入外汇后,曹某、姜某操纵平台后台数据操控涨跌幅,让受害人前期小幅获利吸引更大额度的投资,之后根据受害人购入外汇的情况进行反向操作,导致投资资金全部或大部分亏损。实际投资资金通过平台直接进入曹某控制的账户。曹某、姜某等人共计骗取受害人62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立案侦查后,邀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会同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鉴于本案犯罪活动主要通过网络进行,检察院指导公安机关提取电子数据,检察技术人员协助审查电子数据及相关鉴定意见,准确认定诈骗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曹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姜龙等人利用虚假的外汇交易平台进行营销推广,误导投资者认为投资资金用于外汇交易,实质上是通过直接操纵后台涨跌、反向操作,骗取投资者投资资金,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2020年12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曹某、蒋某龙等人提起公诉。

过程结果

2021年7月2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龙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对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提出上诉。2021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吴某凯等人违规推介股票、欺骗投资者高价买入案

基本事实

2020年6月至8月,吴某凯与张某云(另案处理)合谋通过网络推股诈骗牟利,组织郭某安、杨某强等人组成非法推股诈骗团伙。吴某凯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向外界谎称其控制的“瑞华教育”机构是专业股票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分析、免费推股等文章“网络吸粉”,团伙成员则以化名“赵荣庆”冒充炒股大师进行投资讲座。团伙成员注册多个微信账号,统一命名为“赵荣庆”、“夏红”,吸引全国各地股民添加微信账号,引诱股民加入炒股微信群。 其他团伙成员冒充“赵荣庆”及其助手“夏红”,每天在客户微信群中发布股评信息、直播间教学链接、股票交易建议等。同时,团伙成员还冒充普通股民在微信群、直播间讨论股票交易,并发送虚假的股票盈利截图,谎称跟着老师“赵荣庆”操作就能赚钱,并夸赞老师“赵荣庆”专业水平高。通过这种方式,营造出“瑞华教育”是专业股票投顾机构的假象,逐渐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引诱投资者购买“赵荣庆”推荐的股票,并通过要求投资者发送股票交易截图免除会员费等方式控制投资者资金量。

当跟风买入股票的资金总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吴某开便联系“资管员”,资管员先对指定股票低价建仓,随后“赵荣清”在股票微信群、直播间宣布该股票将“连续三次涨停”,欺骗投资者在股市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内以指定高价下单买入该股票。“资管员”根据投资者发来的成交截图统计申报买入的资金量后,反向申报以对应价格卖出已低价建仓的股票,并利用集合竞价撮合交易规则将低价买入的股票精准卖给受骗投资者,收益由吴某开和“资管员”瓜分。吴某开团伙利用此种方式共骗取4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

2020年11月27日、2021年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将吴某凯等29名犯罪嫌疑人分批移送审查起诉,罪名是诈骗罪。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接案后,联合案件审查认为,吴某凯犯罪团伙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股东在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阶段高价下单买入指定股票,再由“资金庄家”对股东高价下单进行“精准收割”,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吴某凯团伙在此次对手交易中获取大量违法利润,不是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等“抢帽子”的市场操纵行为也无异,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23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吴某凯等人提起公诉。

过程结果

2022年11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凯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安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6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5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唐某等销售假保险、金融产品诈骗案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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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唐某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险公司客户信息,专门针对金融知识缺乏、防范意识不强的老年人,冒充杭州市拱榭区、萧山区某保险公司客服人员、某银行保险中心,虚构代销保险理财产品事实,印发虚假保险理财产品宣传手册,通过电话营销、线下销售等方式,以高利率和米油等小礼品等形式诱骗受害人购买虚假基金、理财产品。同时,唐某等人借用某保险公司合并的消息,虚构需要重新办理保险公司合并手续等理由,诱导受害人将定期保险账户资金转入诈骗团伙指定账户。随后,唐某等人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账户资金转移。唐某团伙共计骗取20余名受害人27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唐某等人。审查逮捕期间,浙江省杭州市拱榭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引导侦查,通过分析手机数据,结合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向,侦查摸清该犯罪团伙其他作案窝点。在前期查明1个窝点致5名被害人损失7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基础上,补充调查了唐某等人涉及3个窝点,致20余名被害人损失27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发现业务主管刘某碧等人有犯罪嫌疑,督促公安机关立案、移送起诉。 2021年6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榭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唐某等7人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拱榭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唐某等7人提起公诉。

过程结果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拱榭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马某等转让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案

基本情况

2015年,安徽R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马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因公司急需流动资金,马某与蔡某杰(另案处理)、陈某民等人商量,以筹备A股上市为名寻找投资人。蔡某杰控制的股权投资公司在未经证券部门批准、无证券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与R公司签订了《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以每股7.8元的价格对外转让R公司股份,其中R公司实际获得每股3.4元,剩余4.4元归股权投资公司所有。随后,股权投资公司找了宣传团队,对R公司股票进行策划和宣传。 宣传团队雇佣大量人员组建微信群、QQ群,引诱有投资意向的公众入群,并冒充投资者在群内分享虚假购股凭证,营造抢购氛围。同时,还雇人冒充国家高级证券分析师、股票讲师开设直播间,给投资者分析新三板股票,传授炒股技巧,夸大、预测R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性,诱导投资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为取得投资者信任,马某编制、披露R公司虚假财务报表,买卖该公司股票抬高股价,为该公司投入虚假宣传,并承诺R公司三年内登陆主板,实现“两位数”收益,如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将以年利率10%回购。 马某在未实际转让R公司股权的情况下,与投资者签订所谓“股权转让”、“股权持有”协议,以增资扩股、转让股票等名义,向1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910余万元,部分资金用于R公司的经营活动。

2018年4月,在R公司已停止生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马某伙同罗某等人以每股13元的价格向4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9900余万元。截至案发,未兑现金额共计1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

2019年11月11日,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以马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敏敏等人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将该案移送起诉。在起诉过程中,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曾两次与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就本案股权转让行为的定性进行会商,认定马某与投资人签订的并非股票转让合同,事实上R公司股权并未发生变化,投资人也未获得任何股权,不符合擅自发行股票罪的构成要件。 结合马某等人的获利承诺、投资资金用途、股权转让方式等情况综合分析,最终认定马某等人以股权转让的名义向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归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2018年4月以后,在R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马某继续以虚假宣传的方式向公众骗取投资资金,其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行为,2018年4月以后的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对马某等人提起公诉。

过程结果

2021年12月21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2年8月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张某强等人设立虚假期货投资平台诈骗案

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张强、翁波联合搭建名为“凯雷”的虚假网络投资平台,谎称通过该平台可购买股票、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国际市场,承诺100%盈利。张强将自己包装成“导师”,自称在国外取得金融博士学位、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在“凯雷”网络投资平台上指导投资者购买股指、期货等虚假产品;其他团伙成员则冒充投资助理、投资人等身份,在微信群中吹捧张强的专业能力,发布虚假盈利图片、虚假抢单信息等,诱导投资者相信“凯雷”平台是保证收益的正规投资平台。

张某强吸引到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后,在微信群中发出指令,要求在特定时间购买某款理财产品,要求必须在15秒内完成所有操作,否则无法领取“奖金”。事主按上述指令“抢单”后,投资资金才真正转入张某强指定的账户。张某强随后以“操作慢”、“操作失误”等理由欺骗投资者。2021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张某强等人共作案43次,骗取资金73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邀请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称“其行为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不是诈骗行为”,建议公安机关提取犯罪嫌疑人使用的30部手机数据,围绕吸收客户资金流程、客户损失资金去向等进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发现,受害人的资金并未用于实际投资,而是被张某强等人非法占用,涉嫌诈骗。2022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张某强等人分批移送审查起诉。

2022年4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强、翁某博提起公诉,同年10月10日,对其余8人另行提起公诉。

过程结果

2022年7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翁某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2年11月11日,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强、翁某博提起上诉。2022年9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蔡某宣等销售假投资交易软件诈骗案

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蔡某宣成立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投资网站等方式,虚构公司开发的“广清智能交易软件”可通过算法提高外汇交易盈利能力,并向公众宣传该软件的月度版本。事实上,该软件并不具备蔡某宣称的功能。客户购买并远程安装该交易软件后,蔡某宣等人以完成交易设置为由索要客户账号及密码,随后由后台技术人员私自操作客户账户人为跟单,制造获利假象,让客户误认为是通过软件算法获得盈利。

为进一步扩大业务,该公司销售人员将客户拉入VIP微信群,声称公司已研发出盈利能力更强的“广清智能交易软件”升级版,诱导客户购买升级版软件一年、三年等。公司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发送虚假盈利截图、升级版软件购买转账截图,夸大软件盈利能力,制造软件热销假象。同时,销售人员还在群内谎称若不升级软件版本,可能因交易渠道升级导致交易服务停止,产生爆仓等风险,诱骗受害人高价购买所谓的软件升级版。受害人购买升级版后,蔡某宣等人称公司已倒闭,以逃避调查。蔡某宣等人采用上述手段,共骗取30余名受害人资金200余万元。

检察官的履行职责

2021年1月20日,上海公共安全局的分支转让了Cai 和其他36个起诉,以涉嫌涉嫌欺诈行为。假装是虚假宣传的客户,并创造了一种紧张的氛围,而无需升级等就无法使用,以诱使客户进一步购买软件升级,而无需以高价以高价进行任何功能,从而欺骗了其财产的客户,这些客户构成了欺诈。 应根据法律对建立公司,计划和直接欺诈活动的领导者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以及那些由低级人员指导和雇用的人应根据法律的指导和雇用为同谋,以及所有级别的人员的地位和角色应基于因素,例如他们是否具有管理责任,工作时间,犯罪和犯罪和犯罪和 of and of and of and 。

2021年2月17日,上海的区的人民检察官对Cai 和其他人提起诉讼。

过程结果

2022年9月16日,上海人民法院判处被告Cai 因欺诈而被判处10年零3个月,剥夺了他2年的政治权利,并将其剩余的35名被告判处了6个月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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