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未央学者
近日,沈阳一女子小天(化名)惊呆了!离职后,她起诉原单位,获赔万余元。但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原单位给她准备的赔偿金是两筐硬币,大部分是五毛钱,也有一元钱和一毛钱的。(《沈阳晚报》8月2日讯)
像沈阳女子小天(化名)一样,获得硬币赔偿的员工还有很多。2005年9月,浙江某企业将2520元工资兑换成硬币,撒在厂门口让员工清点;2008年,无锡市惠山区前洲镇青年张林祥通过劳动仲裁获得1万元工伤赔偿金,其中1万元是重900公斤的硬币;2019年7月,四川绵阳一名培训机构女教师被开除,通过劳动仲裁获得7500元赔偿金,她去领钱时,财务人员送给她一盒硬币; 2020年9月,四川资中的张先生从一家医美公司辞职,通过劳动仲裁共计拿到了6000多元的赔偿款,但公司却拖着两桶装满一分硬币的硬币……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用人民币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这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用硬币偿还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
这意味着,从表面上看,用人单位以硬币支付赔偿金的行为并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但国务院1988年9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强调:“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称开户单位),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取、支出和使用现金,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移方式结算,减少现金的使用。”显然,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经济交易中,鼓励转移,而不鼓励现金支付。
也许有人会说,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直接转账给别人赔偿比现金支付方便多了,但雇主为什么要去银行兑换几十甚至几百斤的硬币呢?说白了,就是用这种损人不利己的恶招来报复对方,以达到羞辱他人的目的。
面对资方用硬币支付赔偿金的恶行,员工们一定要鼓起勇气大声说“不”,而不能只是姑息、选择默默忍受,因为用硬币支付赔偿金本身就有违法的嫌疑。
《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恪守承诺。”2021年1月,广西北海一家汽车公司老板因劳动纠纷,带了四麻袋硬币来还债。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消极对抗、严重妨碍司法执行,被法院判处罚款5万元。这不仅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从立法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借鉴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完善法定有限赔偿制度,堵塞法律漏洞,严厉打击恶意支付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