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通告

2024-06-29
来源:网络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关于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

关于推行电子缴税申报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地实施,切实减轻税收管理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决定在全疆推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电子备案(以下简称税收电子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境内机构向境外单次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在线完成全部税务登记流程。

二、备案方式

境内机构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通过网络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缴税-开具证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并提交登记信息。登记人凭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的登记表号和验证密码即可到银行办理汇款业务。银行根据登记人提供的登记表号和验证密码查询、核对、验证税务登记信息,并在审核其他汇款信息后为登记人办理对外支付业务。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仍保留办税服务厅受理通道,境内机构和个人仍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登记。

税务备案对外支付怎么操作_对外支付税务备案_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3.实施时间

电子纳税申报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4. 提示

(一)如汇款银行分支机构不在新疆境内,登记人可在网上录入登记信息时手动输入银行营业网点名称。其他省份的银行可通过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核实登记信息。

(2)在电子税务局备案的登记表未通过审核并被银行退回的,登记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现场重新登记。

(三)经银行核实后,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的登记表,或在汇款前在办税服务厅填写的登记表如发现错误,需要修改的,登记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注销并重新登记。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当地税务局、外汇局反映。

宣布。

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