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甲公司与高某劳动争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包含在离职协议中?

2024-06-29
来源:网络整理

原告:上海A公司

被告人高某

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元,理由是《离职协议书》约定向被告支付一次性费用9180元,该费用已包含应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一切费用;双方并无经济纠纷及劳动争议,且被告同意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认为协议中没有提到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贴。

争议的焦点在于《离职协议》确定的支付金额是否包括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01

事实

2023年3月8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人民币元。仲裁委员会裁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人民币元。

裁定认定,被告于2003年5月进入原告公司从事搬运装卸工作,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在厂区内从事装卸作业时受伤,受伤后未再为原告工作。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被告受伤情况认定为工伤。2022年10月31日,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复)鉴定结论,认定被告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

2022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未说明辞职原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918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本案审理中,原告、被告对上述裁定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对裁定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的计算方法、数额亦无异议。

为证明双方已结清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在内的所有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一份《离职协议》,协议约定:1、被告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自愿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3、原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费用9180元,该费用包括应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所有费用;4、根据本协议第2条、第3条的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无经济纠纷、劳动争议,不再存在关联关系。被告同意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原告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谁支付_伤残补助金计入什么科目_伤残扶助金

被告不承认该协议,但未申请笔迹鉴定,被告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9180元人民币,但认为该金额仅包括2022年11月、12月的工资及家庭护理费用,并不包括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02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辞职协议书》上有被告的签名,被告虽然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因此,法院对《辞职协议书》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职协议》中确定的给付金额是否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首先,从协议的记载来看,9180元的费用“已包含应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一切费用”,并未明确记载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其次,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明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的存在及补贴金额,却仍同意以9180元结算;第三,双方对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数额均无异议,被告仅同意以9180元结算,明显违背常理。

因此,法院认定《辞职协议书》约定的9180元赔偿金中不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并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元。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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