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司有应付账款,账号已过账两年以上,对方失去联系,是否结转到账内营业外收入?如果以这种方式将应付账款结转到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单位3年未联系,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营业外所得,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需要并入总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为总收入。包括:
(一)销售货物所得;
(2)劳动所得的提供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 接受捐赠所得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取得的收入,包括企业资产超额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保证金收入, 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坏账损失处理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益、补贴收益、违约金收益、外汇收益等。

2、增值税改革后长期往来账户存在哪些风险?我该怎么办?其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长期应付股利有哪些风险,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长期账户,应定期进行核对和清算。
其他应收账款已过账时间较长,付款内容不一,存在以下风险: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借款,需缴纳增值税。
(二)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逾期未偿还的,按个人股东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职工个人贷款逾期未还清,用于购房或者其他用途的,视为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付账户需要根据形成的原因进行区别对待。
(1)确为无法收回的金额的,可视为资产损失。并在结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实际货物或相关费用已经发生,但尚未取得发票,未进行会计处理,建议做相关会计处理。
注:因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相关费用不予税前支付。
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经确认无法支付的,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应付利息和股利的另一方是自然人,还可能涉及预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