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结算公司长期“其他应收账款”?这些其他应收账款绝大多数是无法收回的。它们之所以被当作其他应收款处理,首先应该是很多实际的无助。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其他应收账款”的涉税事项。
01 其他长期过账的应收账款
1、凭票入账与找补票入账不一样
会计师对“凭证会计”有着根深蒂固的概念。很多会计师首先想到的是找一张发票报销,但苦恼找不到合理、合理、合法的发票,于是想到了“邪路”,找了一张代票报销,这显然是违法的,会计师可能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 如果真的发生了费用,没有发票怎么办?不用担心,无需发票即可记录。有证据证明其他应收账款为过账费用的,也可以以费用名义入账,但这些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进入账户时要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收据等。
3、如果不能确认费用确实发生,被认定为偷缴个人所得税的最极端情况是既没有发票,也没有证据证明账户上的其他应收账款是费用。这时,会计师在做账时要小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费用直接支出化,除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能面临被认定偷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4. 坏账准备
除费用报销外,还可以考虑资产减值。其他应收账款也可以计提坏账。簿记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他长期过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分类处置,属于费用的应收账款应当计入费用;属于薪金、股利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收回的借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按照会计政策计提坏账。但需要注意的是,应计坏账可能不被税务确认,在进行最终结算时应记住税务调整。
5、股东借款大额
有的股东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将工资、奖金、分红等长期挂在其他应收账款上,这正是税收应该惩罚的“白手起家的聪明”。还有一种情况是股东从公司拿钱。这是一件敏感的事情。如果金额相对较大,则上述方法均不适用。根据税收规定,股东当年未偿还贷款,且不能证明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将作为分红处理。大股东债务的三大风险,民营企业的“家财”现象是一种顽固的疾病——老板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大股东如无法偿还借款,长期负债,可能导致这三个方面的风险。首先是债务风险。偿还债务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公司只有一名大股东,或两名大股东和两名夫妻,公司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讨债务。一旦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第三方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归还欠公司的债务。二是税务风险。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借款一年以上不还款,不能证明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将作为股利处理,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违法风险。如果大股东向公司借款,手续不齐全,很容易触发刑事责任。为防范上述三类风险,建议借款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获得股东或董事的支持,并明确大股东借款不属于个人私行为;或签订贷款协议约定贷款利息和贷款期限,企业按月计提贷款利息,明确贷款性质。当然,希望各大股东能够明确公私之分,规范财务管理。这是消除此类风险的最佳方法。
02 长期应付账款问题
1、我司有应付账款,账号已过账两年以上,对方失去联系,是否结转到账内营业外收入?如果以这种方式将应付账款结转到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单位3年未联系,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营业外所得,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需要并入总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为总收入。包括:(1)商品销售收入;(二)提供劳务所得,(三)财产转让所得;(4)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益;(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的收入,(9)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除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取得的收入, 包括企业剩余资产收入、逾期未返还的包装材料保管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 汇兑收入等。

2、增值税改革后长期往来账户存在哪些风险?我该怎么办?其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长期应付股利有哪些风险,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长期账户,应定期进行核对和清算。其他应收账款过账时间较长,应收账款内容不同,存在以下风险: (1)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涉及缴纳增值税。(二)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逾期未偿还的,按个人股东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三)职工个人贷款逾期未还清,用于购房或者其他用途的,视为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预付账户需要根据形成的原因进行区别对待。(1)确属无法收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并在结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专项申报。(2)如果实际货物或相关费用已经发生,但尚未取得发票,未进行会计处理,建议做相关会计处理。注:因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相关费用不予税前支付。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经确认无法支付的,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应付利息和股利的另一方是自然人,还可能涉及预扣个人所得税。
03 “其他应收款”不是“杂货店”,这4种情况一定要小心!
场景 1:个人贷款过帐到帐户中。有的企业向股东等个人无偿提供贷款,通过“其他应收账款”长期记账。温馨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发〔2003〕158号),“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向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 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偿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的股息,按“利息”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息和奖金收入“。“企业向股东和其他个人借款,当年度财政年度终了未还款的,依照上述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增值税全面改革后,贷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向个人免费提供的贷款也应视为销售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场景二:隐瞒不合理交易。一些股东利用“其他应收账款”来隐藏不合理交易,占用公司资金。温馨提示:往来账户和关联方交易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一旦这种行为被查处,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还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情况3:隐瞒收入。“其他应收账款”是资产类别账户,余额通常应在借方。有的企业先将所得存入账户贷记,再从借方冲销,达到隐瞒所得、逃税的目的。温馨提示:利用“其他应收账款”隐瞒所得,属于以少报所得方式少缴应纳税款,这种逃税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方案 4:隐藏短期投资。有的企业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会将过剩资金用于短期投资,有的企业利用各种借款通过“其他应收账款”对短期投资进行核算,然后逐一收回核销,获得的投资收益被企业截获。温馨提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加强,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的数据将与社会保障、工商、银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
04 政策依据如下:建议收集以备日后参考!
1、各类占用和借入资金所得,包括金融产品持有期(含到期日)期间的利息收入(保本收益、报酬、资本占用费、补偿金等)、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金融产品买转售利息收入、保证金融资和证券借贷利息收入, 以及融资售后回租、票据、罚息、票据贴现、再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和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不得长期偿还其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的贷款。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向其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偿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偿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 个人所得税按“利息、分红、红利所得”项目征收。
3、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购置房屋等财产,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者企业其他人员,贷款年度结束后未偿还贷款的, 依法征税。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属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属在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按“利息、分红、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账户将属于纳税人的利息、分红、奖金收入分配给个人,收入所有者有权随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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