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霞在新美制衣公司上班时受伤,但工伤认定后不久,新美制衣公司就被工商部门注销了。
为了索要工伤保险赔偿金,小霞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太仓法院调解结案,要求新美服装公司原股东徐先生和徐女士赔偿小霞各项工伤保险福利共计15万元。
小夏在许先生和许太太开办的鑫美服装公司上班,但服装厂却没有给小夏缴纳工伤保险。
2015年5月29日,小霞工伤,新美服装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为了逃避其他工伤赔偿责任,许先生和许太太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016年4月1日,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霞受伤属于工伤,同年4月13日,工商部门对新美服饰公司注销登记。
2016年11月15日,小霞被诊断为八级伤残,此后,小霞多次向许某夫妇索要工伤赔偿,但许某夫妇以他们开办的鑫美制衣公司已注销为由拒绝。
小夏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以公司已注销,不具备劳动争议当事人资格为由不予受理。小夏遂将许某某夫妇诉至太仓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上述协议。
法官意见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霞在新美服饰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新美服饰公司未给小霞参加工伤保险,新美服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承担受伤员工的工伤保险。现新美服饰公司已注销,其法律地位消灭,许先生和许太太作为新美服饰公司原股东和公司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许先生和许太太明知小霞是工伤,因此小霞的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应当在清算过程中予以考虑。现公司已注销,许先生和许太太明显未尽到清算组成员的责任,给小霞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人应当对小霞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