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须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
(四)拥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条件的支付服务设施;
(七)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因利用支付服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因办理支付服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受到处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组织结构、拟开展的支付业务等内容;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4)验资证明;
(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接受反洗钱措施的材料;
(8)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书;
(九)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0)申请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材料;
(十一)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十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除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外的各项机动车登记及服务。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移居、重病、残疾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持相关证件代为申请。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及服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文相关法律依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对申请人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包括:
(1)直接持有申请人50%以上股权的投资者;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合计超过50%的投资者;
(3)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合计未达50%,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者。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股权10%以上的投资者包括:
(1)直接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投资者;
(2)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其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合计超过10%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