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群组管理需谨慎,群成员侵权群主或担责

2024-07-09
来源:网络整理

微信、QQ等社交媒体极大地方便了人们之间的交流,但一些群主或管理员只享受了管理员应有的权利,却忽视了自己应承担的管理义务。广东省清远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三名QQ群管理员因监管不力、放任群成员上传淫秽视频等罪名,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事后,不少群主担心,“是不是因为群是我建的,就必须对群里的一切负责?”

地图由冯晨清提供

群主组织群成员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责任

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种种原因使QQ群、微信群等社交软件中的网络群组成为一些人实施犯罪的场所和工具,他们大多以群主身份利用群组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轻则进行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行为,重则进行传销、敲诈勒索、传播淫秽物品、宣扬恐怖主义等,极大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如下案件为例,某司法鉴定中心是一家符合国家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王某在该鉴定中心建立了一个名为“受害者”的群,搜索后点击进入该QQ群,群页面显示“本群创建于某年某月,为司法鉴定受害者维权群,主要针对在司法鉴定中心或其他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因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而受到这些不诚信机构侵害的患者,搭建维权平台……”王某在该群组织人员对鉴定中心进行攻击,还实施了其他一系列侵害对方名誉的行为,致使对方声誉受损、营业收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故意或者过失侮辱、诽谤法人,致使其商业信誉受损的,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犯。其中,鉴定中心指控王某侵权的“受害”QQ群,在“群主/管理员”一栏中展示了王某的信息,群内介绍和展示图片中称某鉴定中心“不守职业道德”、“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没有事实依据。王某作为“群主/管理员”之一,明知相应内容构成侵权,但未采取措施,构成侵权。加上其他侵权行为,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鉴定中心经济损失1万元。

上述广东清远发生的案件也是如此,由于三名QQ群管理员对群成员上传淫秽视频、将淫秽视频挂在QQ群上视而不见,未尽到管理员职责,被依法处罚。

必须明确的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群组中同样受到约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7年9月1日发布的《互联网群组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群组所有者的管理责任:“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组空间。”

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群主有责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使群在法律的规范下发挥其作为交流工具的作用,而不应成为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他人权利甚至犯罪的工具;第二,群主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如当群成员违法甚至犯罪时,应积极履行职责,对违法者采取封禁、踢出群等措施,制止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和谐的群关系。

群组所有者不负责制止侵权行为

微信群主担责_微信群主责任_微信群群主责任

如果群里有非法成员,群主该如何阻拦?

孙某是某小区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他通过微信创建了小区业主交流群,并在群里发布了《入群指南》:“本群为小区业务交流群,小区以外业主不得加入。”“本群拒绝广告、禁忌违法信息、政治性言论和图片等。”陈某是该小区一名业主,曾于交流群中发布消息称,业主朱某的身份、婚姻、财产来源、网站合法性均受到质疑,其巨额财产均是敲诈勒索所得,并指出朱某多次犯下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记录不良。 次日中午,孙某(群昵称:物业经理)发文告知全体业主,“本群为物业交流群,禁止人身攻击、辱骂、诽谤,希望大家遵守,交流内容须符合《互联网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晚,孙某又在群内发文声明,“禁止人身攻击、辱骂、辱骂、诽谤”。朱某得知后,将孙某、陈某二人共同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微信用户在群发帖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人身攻击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陈某在“群主交流群”中发帖,具有明显的侮辱性,应当认定其侵犯了朱某的名誉权。但孙某已多次发布公告,警告微信群成员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侵权行为,作为群主,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群主,如果及时制止群成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与因过错发布不当内容的群成员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换言之,如果孙正义在发现侵权行为后未能履行监管职责,放任其继续发生,他同样要承担责任。

那么,群主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要素有哪些呢?笔者认为,首先要及时,要及时发现群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这里不局限于时间、日期,而是群主看到或者应该看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

上述案例中,群主孙某在第二天就发现了,是第一次发现,并积极采取后续措施。其次,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比如这个案例中,孙某就警告并告诉他们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最后,要有效。警告可以多次,必要时可以采取封禁、踢出群等措施。比如,在第一次警告无果后,孙某就多次警告。也就是说,群主要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良好的群环境。只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就可以了。

若群成员不在群主视野范围内,则需承担违规责任。

也许有些群主担心被群成员牵连,其实不用担心,法律针对的是那些利用群主动(故意)犯罪的人,而那些纵容犯罪(间接和故意)的人也会受到惩罚。

但《互联网群组服务管理规定》也对群组成员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如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群组成员参与群组信息交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以以下案件为例:去年,程某将一段涉及恐怖主义的视频转发到同事的微信群。经公安机关审查,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含有恐怖组织以极其血腥、残酷的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内容,煽动性、示威性、暴力性极强,是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危害程度较高。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手机微信群中发布一段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该视频随后被他人观看、转发,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律对群成员有约束力,群成员应在法律规范范围内行事。如果群成员在群内实施犯罪行为,群主尚未发现,或者尚未进入群主视野,群主来不及制止,违法者被举报或者被公安机关抓获,则群成员应对违法行为负全部责任。(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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