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租人来说,设备本身的所有权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变化,设备折旧仍在继续核算,会计处理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具备资格,即“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则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可以扣除该项目产生的贷款和债券利息。
例如,此项对应的可抵扣利息为20万元,则扣除20万元利息后即可计算税额。由于试点相关政策不限制分期抵扣,因此可以一次性抵扣。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分期抵扣。
第一期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1+6%)×6%=元。
该融资租赁公司本期少确认销售额1.13万元。
此时,融资租赁公司对销售扣除进行以下分录:
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抵扣) 11,300
贷款投资收益 11,300
对于客户来说,价格一旦谈妥,对方是否享受差价税对客户已经没有影响,不需要进一步处理。
3. 直接租赁业务内部收益率计算及税务处理
例子:
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给广州XX设备有限公司一套轻型货架,租赁期为3年(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广州XX设备有限公司每月支付租金7000.00元。租赁期满后,轻型货架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轻型货架的公允价值为0.00元。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业务代理费)1000.00元由我公司以现金支付。本次融资租赁业务,谁向谁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多少??资产首次交付,租金后期收取,应如何记账?
分析:
此问题属于融资租赁典型的直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你公司为出租人,对方为承租人。发票应该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也就是我公司应该向对方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为合同约定的租赁金额,即每月开具一次,金额为7000元。
由于案例中没有明确租金、资产公允价值是否含税,我们首先假定其为不含税金额;并假设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分录:
1.资产首次交付(租赁开始日)
最低租金支付额(不含税)=7000*12*3=.00元
最低租金支付额(含税)=7000*12*3*1.17=.00元*1.17=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含税)=资产公允价值=.00元
则: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融资租赁应收款
贷款:融资租赁资产
库存现金:1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转税额)
每个月收房租的时候
首先需要计算融资租赁的隐含实际利率(IRR),然后计算每期收款对应的融资收益。这个计算过程如果用教科书上的方法会很复杂,但如果用表格及其函数就比较简单了。计算过程如下(表格中间部分被隐藏了):
注:由于房租是按月收的,所以实际计算的利率是月利率,这里用的是金融里经常用到的IRR函数。
第一个月租金收取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819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8190
同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567.34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待转) 1190
贷记:租金收入 2567.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90 (7000*17%)
后续月份收取的租金分录基本相同,只有“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收入)发生变化,此数据即上表②列的数据。
4、租赁开始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会计处理
例子:
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业务开始时,出租人一次性预收全部租金,租赁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届时租金将全部收取。
回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会计[2006]3号),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全部流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可见,企业日常活动中的收入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的。凡是企业在当期实现的收入、已经发生或将要承担的费用,不管这些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者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这些款项在当期已经收到或者支付,也不得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根据该原则,出租人一次性预收全部租金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2010年10月1日,出租人收取租金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记:预收帐款。
租赁期内每月结转租金收入时:
借:预付款 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
(二)税务处理
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到营业收入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证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到的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期间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后所收到的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证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或租赁服务,采用预付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付款项的当天,因此,该企业在2010年11月纳税申报时,应就2010年10月1日收取的两年租金缴纳营业税6000元(×5%,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该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者支付,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该款项已经当期收到或者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于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租金收入的规定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而是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税务确认与会计确认的差异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当就本会计期间确认的租金收入与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了租金收入的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交易合同或者合同约定的承租人需要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为收入实现。其中,交易合同或者合同约定租赁期跨多年且租金一次性预先支付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将上述确认的收入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人是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采取实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也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纳税人租赁业务跨度多年,且租金采取一次全额预收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应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5、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例子:
2010年1月1日,某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向租赁公司租赁一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3年,租赁期自合同签订日开始;月租金6万元,每年年末支付当年租金;前三个月免租;如市场月平均租金水平与上月相比上涨10%以上,则自次月起,每月增加租金5000元。另外,承租人于2010年1月5日为签订合同支付了3万元律师费。租赁设备在账面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为980万元。
分析与解答:
(1)或有租金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签订租赁合同而发生的法律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在免租期内,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应分摊至整个租赁期的租金总额确认为租金费用。
租金处理:
发生的租金应当按直线法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其他方法更为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会计分录为:
(1)确认各期间租赁费用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等。
(2)月末转入管理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
贷款:长期待摊费用
(3)租金实际支付时间
借:其他应付款等。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款:银行存款等。
或有租金的处理:或有租金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等。
贷款:银行存款等。
相关信息披露: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不可取消的经营租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应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2)后续年度根据不可取消的经营租赁应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总额;
出租人为经营租赁提供的激励措施的处理
(1)如果出租人提供免租期,则租金总额应在整个租赁期内摊销,而不应在扣除免租期后的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摊销。租金费用应在免租期内确认。
(2)如果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部分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应当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剩余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摊销。
6、融资租赁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例子:
2011年12月,A公司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金融租赁)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A公司将账面价值387,084,511.75元的固定资产以387,084.5万元转让给招银金融租赁,同时,A公司于租赁起动日一次性支付87,084.5万元首付款。招银金融租赁直接向A公司支付3亿元,视为A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的约定支付设备购置款的义务,同时,A公司也完全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的义务。(2)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起动日为招银金融租赁实际支付租赁设备转让价款的日期,各租期的付款方式为等额分期付款。 名义参考年租赁利率为3-5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季度支付1,790.82万元)。(3)甲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前一次性支付手续费1,200万元。(4)甲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前一次性支付租金押金3,000万元。该押金不计息。若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违约,招商银行有权以租赁押金按下列顺序冲抵:①应付违约金;②其他费用;③未支付租金。若甲公司未按要求补足押金,招商银行有权以甲公司后续支付的租金优先补足押金;若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发生违约,则租赁押金可用来冲抵最后一笔或多笔租金的相应金额。 (4)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设备的名义价款为人民币10,000元。A公司按时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设备名义价款、其他应付款等)后,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
租赁开始日前,A公司以银行存款向招商银行支付手续费1200万元及保证金3000万元,并于2011年12月15日收到招商银行设备转让款3亿元(扣除首期租金8708.45万元后),A公司于每个季度最后一月的15日支付租金1790.82万元。
分析与解答:
1.租赁开始日支付的1200万元手续费,应作为调整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的处理,即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在计算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并在租赁期间内分摊至利息费用。
2、对于3000万元的保证金,根据合同条款,A公司只有在按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有权用该保证金来抵扣最后两期租金,因此,该抵扣权目前无法执行,“长期应收款-保证金”不能与长期应付款抵扣并作为净额反映,而应分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金融负债。
具体操作时,对不带利息的长期应收款采用与长期应付款相同的实际利率折现。
假设本案例的租赁期为5年,在租赁开始日2011年12月,初始取得净资金为30=2.58亿元;各季度末支付的租金为1790.82万元;期末留存款元,相当于倒数第二期净支付现金582.64万元(=1790.82万元-(3000-)),最后一期净支付现金为零。则用IRR()函数计算各季度实际利率为2.62%,对应年利率为(1+2.62%)^4-1=10.89%。 按照此折现率计算,3,000万元长期应收款的折现值为1,807.83万元,长期应付款的折现值为27,607.83万元,会计处理为(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借:银行存款 25,8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8,209.57
长期应收款-押金 3,000
贷:未确认融资收益 1,192.17
长期应付款 35,817.40
随后,应分别编制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实际利率摊销表,分别确认长期应收款的利息收入和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对两者采用同一实际利率。
7、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产生的贷款利息资本化
例子:
某公司以自有固定资产以售后租回融资租赁的方式向融资租赁公司借款,用于购建厂房及设备。分期支付的利息能否参照专门银行借款资本化?该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由于该资产正在建造中,无法分割房屋和设备的支出金额,应该全额抵扣,还是将房屋部分作为进项税额转入计算?也就是说,如何判断利息的资本化和进项税额的处理?
分析与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资本化或费用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计量”。因此,售后租回构成融资租赁,其本质是一种资产抵押贷款,其利息费用的资本化与一般银行贷款相同。个人认为,应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拆分,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8、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例子:
A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其从B公司购买了一台机器设备,价格为117万元(含税),然后将其融资给C公司,每年收费6万元,共计5年。
1、购买租赁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 100
应付税款 - 增值税(进项税) 17
贷:银行存款 117
2. 租赁给C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 130
贷:融资租赁资产 1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3
其他应付款-增值税 17
3. 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6
其他应付款-增值税
贷:长期应收款 6
应交税费-增值税(输出)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付税款-增值税(输出)
那么,这样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呢?在再次出租给C公司时,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预提未来应支付的100万元销项税,每年收到租金后,逐年支付销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
分析与解答:
融资租赁“营改增”改革后,建议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初始确认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时,将不含增值税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据此确认的长期应收款也是不含税金额,在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确认销项税额。请参见《会计精要2015》中的“问题4-2-5(涉及税务影响的售后租回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
9、约定售后回购到期后不回购相关问题
有一家房地产公司A,2011年为了获得融资,与一家融资租赁公司B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B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了A公司两处房产C、D,C已竣工可以投入使用,D尚在建设中。B回购两处房产C、D后,由A租回,租期为三年。三年后,A按原转让价回购,现租期已结束。因资金拮据,双方重新约定,A不再回购。两处房产的产权证均在B名下办理。B收回两处房产C、D的租赁权,对外转让。B转让所获得的收益,先抵消A所欠的资金,有余则退还给A,不足则由A继续补足差额。 租赁期间,D处于建设中,计入开发成本;C处于可使用状态,计入固定资产并按期摊销。现A公司拟将长期应付款科目中收到的原融资款调整为预付款项。
问题:1、将往来融资资金由长期应付款调整为预付款项是否可行?
2、原按融资租赁业务处理的账款,现在是否需要追溯调整,直接按预售状态处理?
分析与解答:
1、原融资方式为售后回购,但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而修改交易条件,以原作为租赁标的的房产的未来租金收益权(可以理解为变相的房产所有权)抵销债务,同时债务人A仍负有补足差额的义务(抵销债务后的余额可要求债权人返还)。在此情况下,A应于交付房产时实际停止确认两处房产C(固定资产)和D(开发费用),并确认终止确认的相关利得和损失。在此情况下,原收到的融资资金不应从长期应付款科目调整为预收款项,仍应在长期应付款中核算,直至实际抵销债务操作完成。
2、以前年度对融资租赁的处理不构成会计差错。将租赁权转为抵债权,是由于后续情况变化而对交易条件的修改,不构成前期差错,不应当追溯重述前期财务报表。
分析与解答:
当出租人利用财务杠杆的原理,以较少的投入组织起较大金额的租赁时,这种租赁称为杠杆租赁。杠杆租赁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贷款人。通常,出租人通过投资租赁资产的20%至40%即可成为租赁资产的所有者,其余60%至80%的资金由银行或财团以无追索权贷款的形式提供,但出租人需要抵押租赁资产,并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为抵押品。
杠杆租赁的会计问题主要在出租人方面。从出租人角度看,在确定租赁分类的五项标准中,除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外,其他均符合直接融资租赁的条件,因此可以归类为直接融资租赁。但采用一般直接融资租赁会计方法处理杠杆租赁,既不能正确反映租赁期间的收益,也不能真实反映出租人投资的变化。因为在杠杆租赁下,在租赁前期出租人的现金流入大于现金流出,而在租赁后期则相反,因此,应采用特定方法确认和分配杠杆租赁下的收入。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并未对杠杆租赁的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本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运用多阶段法探讨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0、委托租赁的会计处理
A公司是一家租赁公司,关联企业B公司将400万元资金委托给A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利息收入归B公司所有,A公司仅收取手续费。4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融资租赁标的、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A公司自行确定。现A公司与C公司签订售后回租合同,A公司以其400万元从C公司购买资产,并将其租赁给C公司。该租赁行为在账面上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C:431万
贷款:资产400万
需转移的增值税:50,000
其他应付账款 - B260,000
问:能认定为委托租赁吗?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相应的长期应收款是否需要计提损失?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分析与解答:
“委托租赁”不是一个会计概念,对于会计处理,关键是要确定A公司向承租人收取货款的权利是否独立于其对委托方或供应商的付款义务,是否有义务在收到货款后才向B付款,以及A是否承担预付款的信用风险。即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判断标准,考虑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如果该金融资产(应收租赁款)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A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本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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