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解读与应用实务: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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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2013)((GGBB-)解释与应用实务解释与应用实务环球在线学校王庆祥合同价款中期支付合同价款中期支付合同价款中期支付内容概要内容概要本章为新增章,共3节24条,新增23条,修改1条,主要规定了预付款、进度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和违约责任,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制定。 本讲主要内容:共7条 第1节 10.1预付款 第2节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3节 10.3进度款 内容讲解 第1节 预付款 第10.1节预付款 第10.1节预付款 【概述】本节共7条,是在《08规范》第4.5.1条的基础上改写,并增加了6条。

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的资金周转问题所提供的帮助。据此,本节规定了工程预付款的几点事项:(1)预付款用途:由承包人用于采购合同工程所用材料和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组织施工人员进场等。预付款应当专款专用于合同工程。(2)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不含暂付款,下同),且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30%。(3)预付款支付前提条件: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额度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出预付款申请。 (4)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核,并向承包人出具预付款凭证,并在出具支付凭证后7日内将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5)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后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自预付款期限届满后?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自支付期限届满后第8日起中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预付款的退还: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返还,直至退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数额为止。

(7)预付款保函期限:承包商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有)应当按照扣除的预付款数额相应减少,但在预付款全部扣除前应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当在扣除预付款后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承包商。10.1.1新增10.1.1新增1100.11.11新增原条原条承包商应当将预付款专门用于本合同工程。【重点】本条规定了预付款的用途。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预付款由承包商用于采购材料、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及组织施工人员进场进行本合同工程施工,应当专门用于本合同工程。当发包人要求承包商采购价值较高的工程设备时,发包人应当按照商业惯例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设备预付款。 10.1.2新增 10.1.2新增 1100. 11. . 22新增规定 原条规定 原条规定 原条规定 全包材料、劳务的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不含暂估价)的10%,且不得高于合同价款(不含暂估价)的30%。 【重点】 本条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比例。 此条为新增条款,是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编写的:“全包工程的预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额的10%,且不得高于合同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年度工程计划,分年预付款。”

预付款的总额、分期付款次数、每期付款金额、支付时间等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工期等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10.1.3 新增 10.1.3 新增 1100...11...33 新增 标准 原条 标准 原条 标准 标准 原条 第一条 承包人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值的预付款保函后,应当向发包人提出预付款申请。(见表1-15)【重点】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出预付款申请的前提条件。 K.1 预付款申请(核准)表 K.1 预付款申请(核准)表 KK..11 预付款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部门: 编号: 致:(承包商全名)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现申请支付该工程预付款,金额为(大写)(小写),请批准。 续......

你方提交的付款申请,经审查与合同约定一致,应支付预付款具体数额为 ,请经造价工程师审核数额。 (大写) (下写)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日期 日期 续表 续表 续表 审核意见: 口不同意。 口同意,付款时间为本表签发后15天内。 发包人 (盖章) 发包人代表 日期 注:1、在选择栏的“口”处打“√”。 2、本表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填写,发包人、监理人、造价顾问、承包人各存一份。 10.1.4 新增 10.1.4 新增 1100. . 11. . 44 新增 原条 原条 原条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核通过,向承包人出具预付款凭证,并自出具支付凭证之日起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重点】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期限。10.1.5新增 10.1.5新增 1100.11.55 新增 原条 标准 原条 标准 原条 标准 原条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承包人支付;承包人自预付款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自预付款期限届满后第8日起中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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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当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重点]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后果。10.1.6新增10.1.6新增1100.11.66新增新增原条标准原条标准原条标准原条条预付款应当在每个支付期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除,直至扣除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数额为止。[重点]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预付款的扣减。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因承包人准备施工而履行的协助义务,在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合同价款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承包人退还,具体操作是发包人按照约定的比例从已支付的进度款中逐步扣除预付款。 通常约定当承包商完成已签订的合同价款的20%到30%时,开始从进度款中扣除一定比例。10.1.7新增10.1.7新增1100.11.77新增原条原条原条承包商的预付款保函金额应按照扣除的预付款数额相应减少,但在预付款全部扣除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当在扣除预付款后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承包商。[重点]本条规定了预付款保函的期限及退还。

10.1.1-10.1.7 新增操作及应用说明 10.1.1-10.1.7 新增操作及应用说明 1100. 11. 11-1100. 11. 77 新增操作及应用说明 操作要领: 1.预付款用途:必须专项用于本合同工程。 2.支付比例:10%~30%。 3.支付前提:承包方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后,应当向发包人提出预付款申请。 4.支付期限: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向承包人出具预付款凭证,并在出具支付凭证后7日内将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5.不支付后果:发包人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催款; 发包人自预付款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自支付期限届满后第8日起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因此增加的成本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预付款的退还:预付款应从每期应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退还,直至退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额为止。7、预付款保函期限:预付款保函的保函金额根据预付款退还金额而减少,但一直有效至预付款全部退还为止。发包人应在预付款退还完毕后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第二节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二节10.2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二节10.2安全文明施工费1100。 22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概要】本节共3条,均为新增文章,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建设项目安全保障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编制。

依据《建筑工程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使用管理规定》,本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缴纳作出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规定》和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计量规范的规定执行。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缴纳:发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后28日内,在年度施工进度计划中预付不低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在支付进度款时同时支付。 (3)未按时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后果:发包人未在付款期限后7日内缴纳,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承包方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台帐单独列明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由承包方承担。10.2.1新增 10.2.1新增 1100。.22。.11新增 原文 原文 原文 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重点】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内容。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安全费用用于以下范围:(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包括按“三同时”要求预投资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供电系统、洞口、边缘、机械设备、高空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地质灾害防护、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配置、维护、保养以及应急演练支出;(三)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评估、监测、整改支出; (d)安全检测、评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除外)、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e)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更新支出; (f)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适用于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支出。

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同时,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所处专业和施工阶段不同,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要求也不一致,因此,新的国家工程测量规范根据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范围,执行时应以此为依据。10.2.2新增10.2.2新增1100.22.22新增新增原条标准原条标准原条第条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在当年施工进度计划内预付不低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原则分解,与进度款同时支付。【重点】本条规定了承包商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 鉴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具有前瞻性,必须保证在施工前实施,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缴纳原则。10.2.3新增10.2.3新增1100.22..33新增规定原条规定原条规定标准原条规定标准原条承包人未按时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以催告承包人缴纳;承包人逾期7日仍不缴纳,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重点】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时缴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后果。

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建设工程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交纳安全保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十三条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条款。《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10.2.4 新建10.2.4 新建1100..22.. 44 新增 原条 原条 规定 原条 规定 原条 条 承包方应当专款专用,并在财务账簿上单独列支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延误工期由承包方承担。【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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