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收到的以商业票据结算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收款人或受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经承兑人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给收款人或背书人的票据,是基于商业购销业务,交易双方所使用的一种信用凭证。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并由收款人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银行审核后同意承兑的汇票。
商业汇票有附息汇票与不附息汇票两种,附息汇票到期时,除可收取票面金额外,还可收取指定的利息,而不附息汇票到期时只能收取票面金额。
应收票据到期前,企业如急需资金,可以支付一定的贴现利息,并将票据背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贴现。
2.无息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
无息票据的到期金额等于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企业应设立“应收票据”帐户,计算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应收票据”帐户,贷记“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帐户。到期收取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帐户,贷记“应收票据”帐户。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逾期付款或无力还票的,收款企业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帐户。
例:A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货款10万元,尚未收到货款,已办妥催收手续,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记: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000
10天后,A公司收到B公司开具的3个月期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1.7万元,用于冲减产品货款,A公司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票据 117 000
贷记:应收账款 117 000
三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票面价值117,000元的票据存入银行,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 117 000
贷记:应收票据 117 000
若该汇票到期,B公司无力偿还汇票,则A公司应将到期汇票的票面价值转入“应收账款”账户:
借记:应收账款 117 000
贷记:应收票据 117 000
3.带息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
对于到期的带息应收票据,应当计算票据利息。期中期末和年度末,企业应当按规定计算票据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同时减少财务费用。计算公式为:
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利率×期限
上式中,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期限”是指从签发日起至到期日的时间间隔(有效期)。票据期限以月或天表示。实际业务中,为计算方便,常将一年定为360天。当票据期限以月表示时,到期日应为到期月份中与签发日相同的日期。如4月15日签发的一个月期票据,其到期日应为5月15日。月末签发的票据,不论月度大小,到期日均为到期月的最后一天。同时,计算利息所用的利率应折算为月利率(年利率÷12)。
汇票期限以天数表示时,应按出票日起的实际天数计算,通常只计算出票日与到期日之一,即“算期初不算期末”或“算期末不算期初”。
例如4月15日开出的90天期票据,应于7月14日到期【90天-4月剩余天数-5月实际天数-6月实际天数=90-(30-15)-31-30=14】,同时应将计算利息的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
带息的应收票据到期需要收回时,应按照收到的本金及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以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示例】2007年9月1日,某企业向A公司销售一批产品,货物已发运,发票上注明销售收入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收到A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10%。
收到票时:
借:应收票据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000
注意年末(2007 年 12 月 31 日)应计利息:
票据利息=×10%×4÷12=3900(元)

借:应收票据 3 900
贷:财务费用 3 900
票据到期收回付款:
收到金额=×(1+10%÷12×6)=(元)
2008年应计利息=×10%×2÷12=1950(元)
借:银行存款 122 850
贷记:应收票据 120 900
财务费用 1 950
4、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在持有的应收票据到期前,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可以凭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以获取资金。票据贴现的计算公式为: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票面价值×(1+年利率×票据到期天数÷360)
= 票面价值 × (1 + 年利率 × 票据到期月数 ÷ 12)
或者对于无息票据,票据的到期价值就是其票面价值。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天数-1
贴现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利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实际贴现金额按到期价值减去自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前一日止利息计算,异地承兑人贴现利息计算应另加3天转帐期限。
企业持有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帐户,按照贴现利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帐户,按照商业汇票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或“短期借款”帐户。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由于承兑人的银行存款不足,当申请贴现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仅适用于贴现企业未终止确认原票的情况),应按商业汇票票面价值借记“短期借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应按商业汇票票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银行应作为逾期贷款处理。
【示例】2007年5月2日,某企业持一张出票日为3月23日、期限为6个月、票面金额为11万元的无息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假设该企业与承兑企业位于同一票据交换地,银行年贴现利率为12%。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9月23日,贴现天数为144天(30+30+31+31+23-1)。
贴现利息=11万×12%×144÷360=5280(元)
净折扣=-5280=(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4 720
财务费用 5 280
贷记:应收票据 110 000
5、应收票据转移的会计处理
应收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以偿还前次借款等理由,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业务活动。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签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到期时对汇票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取得所需材料时,应当按照取得材料应计入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存货”等科目,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异,应当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007年3月1日,A公司将B公司承兑的无息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换取生产材料,生产材料采购价为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商业汇票票面金额为元,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记:材料采购 42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7 140
银行存款 860
贷记:应收票据 5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