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砖款,砖厂老板将其诉至法院追讨欠款

2024-07-13
来源:网络整理

【案件】

刘某在本村开办了一家砖厂。2009年11月26日,一包工头王某经刘某朋友介绍到刘某砖厂购买砖块,并当场支付了砖款,并表示以后承包建筑工程还要从刘某砖厂购买砖块。从此,双方成了生意上的朋友。此后,王某共计向刘某购买了1.5元的砖块。2010年3月11日,结算后,王某支付了刘某100元砖款,目前还欠刘某100元砖款。王某承诺4月底前支付剩余款项,并给刘某开具了欠条,载明2010年4月底前支付剩余款项。逾期后,刘某要求王某支付所欠砖款,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刘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所欠砖款及逾期利息。

【不同点】

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所欠砖款的请求无疑应予支持,但对于其要求支付逾期款利息的请求,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刘某与王某在结算砖款时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法律并未规定双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刘某请求王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要求王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逾期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自2010年4月底起至还款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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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逾期付款是指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本身就表明债务人违约。本案中,王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刘某开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上注明了支付欠砖款的期限,构成了对支付砖款期限的书面补充约定。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砖款,构成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数额应当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违约金是确定违约损失的依据之一,作为责任形式,不仅包括约定的违约金,还包括法定的违约金。

第三,虽然本案中刘、王二人对违约金没有约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违约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上30%-50%。

综上,刘某要求王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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