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网北京3月14日电(中国之声记者冯娅)中国人民银行13日晚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多币种支付系统互联互通安排的公告。公告称,为提高内地与香港(以下简称两地)跨境支付结算效率,加强两地经济金融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利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建立两地多币种支付系统互联互通安排(以下简称《两地支付系统互联互通安排》)。
相关事项公告:
1.本公告所称两地支付互联互通安排,是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通过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及其在香港的代理银行(或分行,下同)与香港实时支付系统或香港代理银行网络互联互通。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可分别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和香港支付系统(或香港代理银行网络)发起和接收多币种跨境支付业务的支付清算安排。
二、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起,两地支付互联互通安排将开通美元、欧元、港币、英镑四种货币的支付服务。
3.两地跨境支付安排的业务范围为按照国家外汇法律法规规定可用于相关外币跨境支付的款项。内地银行通过两地跨境支付安排开展两地之间的跨境外币支付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内地银行通过两地互联互通安排向香港银行汇出美元、港币、欧元的支付路线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下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向内地相关货币代理结算银行转发支付指令。
(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内部系统向香港代理银行转发付款指令。
(3)香港代理行通过香港实时支付系统将付款指令转发给香港收款银行。
香港银行向内地银行转移美元、港币、欧元的路径恰恰相反。
五、内地银行通过跨境支付互联互通安排向香港银行汇出英镑的支付路径如下:
(1)内地付款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向内地英镑结算代理银行发出付款指令。
(二)内地结算代理银行通过香港代理银行向香港收款银行转发付款指令。
香港银行向内地银行汇款英镑的路径则恰恰相反。
6.为便利内地银行开展业务,内地结算代理银行应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公布其香港代理银行名单及可通过跨区域支付互联互通安排汇出资金的香港收款银行名单。
七、内地银行及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财金字[2008]125号)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财金字[2008]167号)等法规、制度的要求办理两地之间的跨境汇款、退汇及询答业务。
8.内地付款银行与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开通跨境汇款业务的报文格式如下:
(1)内地付款银行因其客户向境外汇款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时,应使用境内跨行信用业务报文(汇出汇款业务)()。

(二)内地付款银行因境外银行头寸转移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时,应使用跨行资金转账业务报文(汇出汇款业务)()。
(三)内地结算代理银行因客户收到境外汇款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汇款业务时,应使用境内跨行信用业务报文(入汇业务)()。
(四)内地结算代理银行因银行头寸转入内地而向收款银行发起汇款业务时,应使用跨行资金转账业务报文(汇入汇款业务)()。
九、内地收款银行与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发起的跨境退汇业务报文格式如下:
(一)内地收款银行因客户汇款退往境外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退汇业务时,应使用境内跨行信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
(二)内地收款银行因境外银行头寸退回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退汇业务时,应使用跨行资金划转业务报文(退汇业务)()。
(三)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客户收到境外退汇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退汇业务时,应使用境内跨行信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
(四)内地结算代理银行因银行头寸回流内地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退汇业务时,应使用跨行资金划转业务报文(退汇业务)()。
10.内地相关货币结算代理银行接受内地付款银行汇款业务的起止时间(北京时间,下同)如下:
(一)美元、欧元、英镑汇出汇款起止时间为计息日9:00至16:00。
(二)港币汇款业务起止时间为计息日9:00至17:00。
内地美元、港币、欧元、英镑结算银行接受香港代理银行汇入汇款的起止时间为计息日当天9:00至16:00。
11.内地收款银行收到香港业务而无法支付时,应及时查询,并根据查询信息进行相应处理。如需退款,应及时办理。
若香港付款银行主动要求退款,如相关款项尚未到账,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办理退款;如已到账,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将退款请求通知收款人。如收款人同意退款,内地收款银行应另行开办汇款业务;如收款人不同意退款,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将情况及付款情况通知香港付款银行,香港付款银行应通知收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办理退款。
对于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汇款业务,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退还汇款。
十二、对于两地之间的跨境汇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服务收费方案的批复》(银办函[2008]424号)的规定向相关内地银行或内地代理结算银行收取外币清算服务费。
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与内地相关银行签订的协议收取转账费用(含转帐费)、退汇费用、查询费用等。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方案(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标准等),实施前向两地银行公布,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温家宝总理13日上午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央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人民币结算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将尽快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