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号码
/2021-
承运商类型
出版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住建标[2021]4号
记录表格
公共类别
主动披露
关键词
描述
沪住建标[2021]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地建筑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劳动力培训,保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综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筑业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请知悉。
2021 年 3 月 31 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人员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人员岗位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上海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全质量监督站”)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日常监管工作。
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管理局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本市与交通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实名制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区建设和专业管理部门、具体区域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或所负责区域内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的日常推进和协调工作。受区建设和专业管理部门委托实施实名制监管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市、区建筑业相关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应的招标监督、定额编制、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信息管理)
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以上海统一的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为基础开展,与相关委、局、区、专项区域管理委员会形成互联互通、共享协同的运行管理模式。
实名登记制度实现现场人员实名登记信息与现场管理信息的关联比对,具体包括:劳动合同信息与现场人员信息的关联、人工成本与工资支付数据的关联、人员现场考勤与银行卡工资支付数据的关联、市场准入与实名信息的关联等。
全市实名制实现数据共享,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名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本市实名制管理采取“统一规则、数据采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用人企业劳动管理与用人企业现场管理相结合、从业人员市场准入与现场诚信记录相结合。
施工现场安装的实名管理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所需费用,纳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成本。
第六条(建设参与人责任)
工地参与各方应当将本市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及内容纳入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并及时、真实、完整录入实名制管理相关信息,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充分尊重个人隐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复制、下载、传播实名制管理产生的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用,督促施工现场各方当事人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相关人员出勤、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其承担的工程项目负责实名管理;工程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其分包范围内的实名管理直接负责,并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管理相关工作。
用人单位(即与建筑工人直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下同)应当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建筑工人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并形成企业实名管理数据库,并按照劳动合同对建筑工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用人企业(即实际参与建设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不含劳务企业,下同)应当对用人企业实名管理数据库中人员实行现场准入,加强核查和现场管理。建筑工人通过手机即可了解其个人实名制相关信息。
第七条(实名信息)实名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就业信息、信用信息等。
基础信息包括施工人员、项目经理的身份证信息、受教育程度、工种(专业)、技能水平(职称或职务证书)以及基本安全培训情况。
就业信息包括职位、劳动合同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就业记录等。
信用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现场从业、教育培训、卫生防疫、质量安全等行为记录等。
第八条(数据库建设管理)
施工现场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其现场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岗位等从业信息录入实名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维护。
用人单位应当将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协议等用工信息录入实名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维护。
现场人员因劳动合同终止或死亡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职,或1年以上无更新数据的,其实名登记信息将自动冻结。被冻结登记信息的人员如需重新启用,用人单位须审核相关信息,重新进行实名登记。
第九条(入境登记)
项目开工后,参建单位应当从实名登记录入的人员中选拔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并在实名制系统中完成选拔操作。
工程开工后,发包公司应当在实名注册的建筑施工人员中选择人员派驻到所涉及施工的施工现场;发包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范围对派驻人员的现场信息进行核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进行抽查确认。
各单位在实名制完成相关操作,系统自动生成现场人员名单,项目总包单位应将现场人员名单与相应人员劳动合同一并逐一保存,留存备查。
第十条(现场管理)
经过进场实名登记的施工人员,方可进入相应的施工现场,按规定开展工作,并享有和承担考勤、工资支付、施工管理、保险理赔等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出境确认)
管理人员变动、退出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等工作。
工程分部、工段完工后,经发包方确认已支付施工人员工资且不存在欠薪等未偿付问题,经发包方同意后,施工人员可以离职;工程竣工后,经发包方确认已支付施工人员工资且不存在欠薪等未偿付问题,经总包方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流程后,施工人员可以自动离职;实名登记信息被冻结的人员视为已经离职。
第十二条(访问控制设置)
项目总承包方负责项目现场门禁考勤设备的设置、安装及维护,门禁考勤设备应包括门禁设备、人脸识别设备、信息显示设备、实名信息采集设备等,门禁通道数量应与现场人员规模相匹配。
门禁考勤设备应于工程开工前安装完毕,工程竣工并确认安全规范后方可拆除。如合同终止或停工期较长需拆除的,应向工程监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工程监理机构确认后方可拆除,复工前须重新安装。
第十三条(出勤要求)
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人脸识别门禁,并每天进行实际考勤登录。
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出勤记录应作为其出勤、履职的依据之一。出勤数据应由各参建单位每月核查一次,并由建设单位随机抽查,抽查频率不得少于每季度一次。出勤记录及核查、抽查情况应实时更新并留存备查。
对无出勤记录的项目经理,视为不履行工作职责,由工程监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施工人员的出勤记录作为其领取工资、享受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出勤数据由各施工单位核实,并由项目总包商汇总。
第十四条(出勤通知)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按月公示施工人员考勤信息,供施工人员查阅。施工人员对考勤数据存在异议,与发包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农民工维权公示栏提示的方式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各用人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结合施工人员出勤情况,于每月5日前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工资支付清单,报送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资支付银行。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各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合同信息报送号,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名称、施工合同信息报送号报送工资支付银行。
工资支付银行依据工资支付协议、雇员工资支付清单,通过专门工资账户向施工工人支付工资;或项目总承包方与银行协调工资支付事宜。
第十五条(数据连接)
施工现场考勤数据应当通过数据接口接入实名制报送,报送数据应当符合规定。
门禁、考勤、数据对接等具体规定由市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另行出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予以配合。
代发工资银行应当将工资发放信息与实名制挂钩。尚未与本市实名制挂钩的商业银行,不得作为本市建设工程职工工资发放银行。银行工资发放及数据挂钩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
建筑工地用工企业应当将进场建筑工地人员的就业和信用信息纳入实名制,并进行更新和维护。
施工现场人员对录入的就业、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农民工维权标识牌上的提示,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现场考核制度)
建设工地各方当事人应当建立基于信用信息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考核和奖惩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程发包和人员选拔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日常管理)
参与建设各方要按照各自的实名制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劳务管理专人,落实各项管理要求,保存相关记录,加强自查自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手段虚报、漏报或者隐瞒施工现场人员实名信息。
第十九条(日常监管)
市、区委托监管机构要将实名管理纳入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巡查范围,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实名登记、考勤、实名工资发放、诚信记录等工作的比对检查,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监督处理)
工程监理机构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实行实名管理,虚报、漏报、瞒报施工现场人员各类信息,或者未及时更新实名登记信息等的,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应当责令停工整顿。
对未落实实名管理制度,造成安全、质量、欠薪等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监管部门要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安全质量重点监管范围;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依法依规限制其在本市承接业务、提升资质、评优评先。
第二十一条(数据安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共同治理。
对违反数据信息安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移送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是指将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信息录入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施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现场人员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工人。其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方的注册项目从业人员和其他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的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工人,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或者提供辅助性劳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