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解读:职工保护力度加大,新增 3 种应支付工资情形

2024-07-14
来源:网络整理

为了让网友们对新《办法》有更加立体直观的了解,昨日,劳动报《动视界》开辟新一期《问法律的声音?专家解读新版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邀请上海全亚智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原法官唐齐胜,对新《办法》进行全面、系统、专业的解读。

为员工提供更好的保护:

应支付工资的三种新情况

7月2日,劳动报微信趁热打铁,发布题为《11组数字看懂上海企业工资支付新办法!事关你的切身利益!》的文章,从企业和员工的角度,详细解读了新《办法》的各项修改。对于员工而言,新《办法》新增了试用期、隔离观察、调解等三种需要支付工资的情形。新《办法》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新《办法》明确,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对劳动者疑似患有传染病或者与病原携带者有密切接触,经隔离观察排除的,企业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的,该解除决定最终被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期间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次新增“调解”期间。

此外,删除了原《办法》中“月平均正常工作日数为20.92天”的规定,将月平均有偿工作日统一为21.75天。

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新办法规定:劳资双方可以约定小时工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这一补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非全日制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的规定。

上海工资支付办法规定_上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21_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新《办法》明确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企业来说有三大好处:

增加“同意”,取消“备案”,取消“25%赔偿”

新《办法》对企业有何影响?微信消息指出,新《办法》对企业有三大“利好”,分别是增加“协议”、取消“备案”、取消“25%补偿”。

具体来说,新办法允许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就工资结算问题进行合理约定,“特殊情况下,双方有协议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从其约定。”这实际上放松了对用人单位的管控。

企业在遇到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等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时,原《办法》允许企业在一个月内延期支付职工工资,但设置了两个程序要求:一是企业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达成协议;二是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新《办法》删除了备案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加了灵活性。

此外,原《办法》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工人工资的,在补发工资时还应当支付25%的赔偿金。新《办法》删除了“25%赔偿金”条款,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确实履行了工资支付义务,则无需再支付赔偿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责任。

新《办法》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加付赔偿金。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企业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班,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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