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作者供稿于武松读书
编者按:由于新旧法律交替的问题,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和争议点。各地对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判断不一,很多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也常常让人头疼。为了帮助读者更加透彻地理解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原理和计算方法,本文将用图表和讲解的方式,以最简洁明了的方式,为您展示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让您分分钟学会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一、分阶段计算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主要依据原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由于两部规定存在不一致,且《劳动合同法》不具有追溯力,该法对新旧法律的衔接做了过渡安排,这是造成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的根本原因。
1.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的计算
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部分,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如员工工作一年零一个月,应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工作一年零一个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关于经济补偿金发放年限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下列两种情形,经济补偿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
(1)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对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高收入人员,经济补偿金发放年限最长为12年。
3. 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上限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不设上限。
《劳动合同法》
以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为上限支付。
二、分阶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操作
新法与旧法对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及最高年限的不同规定也导致各地实际操作上存在差异,以下是两种比较常见的计算方式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1.期限分期封顶,基数整体封顶
代表省市:北京、广东
1)北京: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前有效,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终止或者解除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劳动者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2)广东:
用人单位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不再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分阶段计算。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从入职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经过培训、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年限不得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年限从入职之日起计算,不受12年最高限制。
2. 期限和基数分阶段封顶
代表省市:上海市、安徽省
1)上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已生效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终止或者解除的,其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2008年1月1日前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规定,其中,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又不符合以前规定“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符合以前规定“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纳入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仍按照此前规定的标准计算。
2)安徽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者请求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数额:
(一)2008年1月1日前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对经济补偿的支付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年度,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年度,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按照三倍上限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又不符合以前规定“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上限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符合以前规定“经济补偿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纳入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
(三)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条件的,经济补偿计算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仍按照此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3.案例练习
员工A于1991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2015年4月25日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A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 元/月,为2014年当地平均月工资的3倍,即 元。
若案件发生在北京,A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12)+(×7.5)=元。其中,2008年以前工作年限为16年零4个月,不足1年,但因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应按1年计算,因此应补偿17个月工资。但因系无能为力解除合同,因此2008年以前部分以12年为上限,北京统一为3倍基数,因此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为元,因此(×12);2008年以后工作年限为7年零近3个月,不足6个月,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应补偿7.5个月工资,北京统一为3倍基数,因此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为元。 因此,(×7.5)。
如果该案件发生在上海,计算基数不再以2008年以前的3倍为上限,而是直接以元计算,经济补偿金为:(×12)+(×7.5)=元。
你学会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了吗?
编曲/汪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