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来支付?
答复: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咨询:我是工伤八级,近期想辞职,请问公司应该按照什么比例发一次性伤残津贴?
答:员工因工伤被评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终止劳动合同时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额减少20%;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额的10%支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问:我工作12年,工伤4年,最近又需要住院治疗,请问旧伤复发如何申请治疗?
答复: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烟台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就诊申请表》,由该职工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出具旧伤复发诊断证明,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该职工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评定委员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