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银信支付因未按时履行义务被列为被执行人,涉及执行标的约 1.24 亿元

2024-07-17
来源:网络整理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商银信”)因未按时履行法定义务,于2020年4月3日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案号为(2020)京02执278号,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执行标的约1.24亿元。同案“被执行人”还包括北京隆和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瀚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商银信存在关联关系。

与此同时,商银信创始人、法定代表人林耀也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此前,2020年3月5日,商银信上海分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0)沪0115执4448号,涉及执行标的43.6万元。

“被执行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都有出现,对于刑事执行中的“被执行人”,显然更多的是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基本不会出现问题。

所以我们比较常听到的“被执行人”,基本上都是在民事诉讼中。

按照诉讼流程,法院审理完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后,如果没有上诉或者判决是终局的,法院的判决、裁定就有法律效力,接下来就是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按照规定履行完义务后,就不再是“被执行人”,案件大概也就结束了。

如果“债务人”具备执行能力,但通过拒接电话、不回微信、恶意隐瞒、伪造证据、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则该“债务人”可能被认定为“失信债务人”,俗称“欠债人”。 “债务人”名单支持全国联网,可查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债务人名单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依法实施信用处罚: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目前看来,尚银鑫和林耀只是“被执行人”,成为被执行人的具体原因尚未透露。

但有资料([2019]京02财保196号)显示,久富数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去年曾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苹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尚银信大股东)及林耀名下财产1024万元进行保全。这或许说明尚银信和林耀的债务状况并不那么乐观。

商银信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是我国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准开展预付卡发行及受理(北京、广东、青海)和互联网支付业务。近年来,商银信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有消息人士向移动支付网透露,商银信的部分业务实际操作早已由其代理商代为完成。

2019年11月,外媒报道称,这家德国数字金融平台将以最高807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商银信全部股份,并签署了相关框架协议。根据相关实践条件和规定,交易完成后,其将持有商银信支付的全部股份的80%。两年后,认购选择权使其能够以不超过2020万欧元的价格收购剩余20%的股份。

该公司表示,收购商银信将使其能够为中国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和跨境收单,而国际商户也将获得中国客户,并能够使用其货币进行结算。

2019年12月,商银信大股东北京苹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发生变更,原自然人股东退出,新增“JOY”(62.54%)、“&GmbH”(9.36%)两家外资公司。换言之,商银信的实际控制人由自然人股东变为外资企业。

虽然目前尚不清楚商银信与相关外资签订的框架协议具体内容为何,也不清楚外资是否会承担该笔债务,但这肯定不能影响其“被执行人”地位,毕竟还债是天经地义的事。

其实,支付机构被列为“债务人”并不新鲜,企业借钱周转很常见,只是商银信一案涉案金额较大。除了商银信,深圳市腾富通电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近期也被列为“债务人”,执行法院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仅7万余元。

去年10月,中信(福建)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为350万元。随后11月,重庆易吉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司法协助被冻结6321.51万元股权,“被执行人”为重庆博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易吉支付大股东)。同年11月,易盛支付有限公司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72.4万元。

现在支付公司赚钱越来越难,短时间内还不起钱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也不知道说什么好,只希望他们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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