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商履约保函与业主付款保函的关系承包商履约保函是业主为了保证承包商履行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要求承包商向第三方(银行或担保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函。第三方将向业主提供保函,一旦承包商违约,担保人将代为履约或赔偿。它通过第三方担保来确保建设合同的履行。业主付款保函是承包商为了保证业主履行建设合同付款义务,要求承包商向第三方(银行或担保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付款保函。第三方将向承包商提供保函,一旦承包商违约,担保人将代为履约或赔偿。它通过第三方担保来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支付。承包商履约保函与业主付款保函是对应、等价的。
2、2006年12月,《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发[2006]12号)出台,《意见》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付款保函。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改正,并在建筑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记为不良行为记录。”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单位提供的承包人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付款保函原件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保管。”履约保函强调对招标人利益或投资人利益的担保。这种担保可以由中标承包人承担,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担,但只有在招标人承认的情况下才有效,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可替代性。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人承担。为了平衡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实施的《七部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还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为项目资金支付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