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网络直播涉税问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2024-07-19
来源:网络整理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电子商务、直播带货作为新的销售方式越来越受欢迎。相关当事人——主播、经纪公司、平台、商家等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成了一个比较困惑的问题。我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具体问题包括:

1.涉税问题的分析依据与思路

2. 与主力企业相关的税务问题

3. 经纪公司相关税务问题

四、平台公司涉税问题

5. 商户及公司的税务相关问题

六、商户平台推广相关税务问题

1.涉税问题的分析依据与思路

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是否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往往会出现不同的意见,产生分歧的原因之一就是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因此,在分析相关涉税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谈谈分析涉税问题的基础和思路。

(一)涉税问题分析的依据:事实与税法

在分析涉税问题时,当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依据”,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分析当事人是否依照相关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

1. 认清事实

如何认定事实?生意决定税务,合同证明生意。认定事实的关键是认定生意。最重要的办法是看双方签订的合同,看合同的关键要素,如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在合同的基础上,参考发票、会计处理等其他因素。

2. 找到正确的法规

认清事实之后,再去查找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既包括直接针对该事项的特别法律法规,也包括普遍适用的一般法律法规。如果有特别法律法规,就应该先适用。

(二)涉税问题分析思考

涉税问题的分析可以分三个步骤进行:

1. 监管分析

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税法就像一把尺子。用税法作为尺子来衡量相关事实,并知道如何处理。

如果根据法律法规确实无法得出结论的话,可以采用心理分析、法律分析等方法。

2. 精神分析

根据税法的精神,分析如何处理。所谓精神,也可以说是税法的目的和它想要发挥的方向。具体的处理要符合税法的目的和税法的方向。比如,居民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所得税。如果持有期不足12个月,虽然取得了股息红利,但纳税人并不知道持有期是否会超过12个月。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首先,纳税人可以先享受免税待遇,但如果在持有房产12个月内转让该房产,则必须随后缴税。

第二种是先收税后退税,即先收税,如果持有期超过12个月,再退税。

显然,先免后补更符合税法的精神,因为该规定的定位就是鼓励纳税人长期持有股票,所以先免后补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持有股票。

3. 法律分析

依据税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基本原则,分析如何处理。

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不重复征税等税法基本原则与不重复征税、不漏税相对应,遇到具体问题时,选择哪种原则需要具体分析。

税务局是行政机关,纳税人是行政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关于德法税法的判决书中的这段话可以作为处理模糊问题的一个参考:“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未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法律条文有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按照这段话的意思,越是模糊的问题,越有利于纳税人,该征税就征税,不该征税就不征税。

2. 与主力企业相关的税务问题

主播的收入一般是通过直播带货赚取的,根据交易量获得一定的收入。主播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三点:

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谁?是作为自然人的主播本人,还是以工作室名义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二,收入的性质是劳务收入还是经营收入?

三、有没有扣缴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哪些人?

纳税人是谁似乎不应该是一个问题,但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在于相关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1. 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如果主播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入直接记入自己名下的,纳税人就是主播本人。

2.以工作室名义签订合同

如果以工作室名义签订合同,无论工作室是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不能直接对个人征税,而是对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认定结果性质?

不同收入适用不同税率,这也是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劳务收入作为综合收入的组成部分,最高税率为45%,经营收入最高税率为35%。被查的多名主播被认为存在虚构业务,将劳务收入当做经营收入偷税漏税的情况。劳务收入与经营收入如何认定,成为主播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

1.以工作室名义签订合同

如果以工作室名义与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签订合同,主播是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那么不管他是个人出资还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的收入都算经营所得,都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如果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该收入是营业收入还是劳务收入?这个问题比较模糊,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对这两类收入的定义有交叉。

根据个人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和其他劳务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四类经营性收入,其中之一就是:“个人依法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两类收入明细中均有“医疗”和“咨询”,这意味着税法并没有明确区分这两类收入。在对主播的调查通报中,税务局对于纳税人如何虚构业务,将劳务收入变成经营收入,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分析。

虽然税务局在答记者问或者答复人大代表的建议中有一些解释可供参考,比如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组织、持续经营而取得的所得,而不是个人独立的活动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所得,但这些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遵循的依据。

3.如何处理模糊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主播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无法区分其所得是经营收入还是劳务收入,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的意见,应当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一般应当作为经营收入处理。

(三)付款人是否有扣缴义务?

收入类型与付款人的扣缴义务直接相关。

1. 无扣缴义务的营业收入支付

根据《关于印发通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个人所得税应扣缴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八项收入,但不包括经营性收入。因此,当支付人向主播作为投资者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主播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支付收入时,由于是主播的经营性收入,支付人无扣缴义务。

如果合同是和个人或者合伙企业签订的,但约定好是直接把款项支付给主播个人,收款人是否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付款方式不改变收入性质,收款人依然没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收入性质难以辨别,是否要扣缴税款?

如果收入性质难以区分,也没有充分的税法依据将主播的收入界定为劳动收入,那么支付人是否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最高法院判决的观点,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3. 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

有充分的事实和税法依据,认定该收入的性质为劳动报酬收入的,支付人负有法定的扣缴义务。

当然,如果主播自己售卖商品,其收入就属于商品销售收入,涉及税收的问题另当别论,这里不再赘述。

3. 经纪公司相关税务问题

券商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责任、是否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企业所得税责任三个方面,不同的商业模式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1.中间人模式

经纪公司一般扮演中介角色,帮助平台或商家介绍主播,主播本人或其独立企业与平台或商家签订合同,经纪公司收取服务费。

在此模式下,如果券商是一般纳税人,应该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其收入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由于主播不是支付收入,因此不存在是否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问题。

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虽然是平台或者商家跟主播签订合同,但是平台或者商家要先把主播的劳动收入支付给经纪公司,再委托经纪公司把收入转给主播。那么扣缴义务人是谁呢?平台还是经纪公司?好像两种都有可能,但是严格按照61号公告,经纪公司就是扣缴义务人,因为是经纪公司直接支付收入。

2. 服务提供商模式

这种模式下,经纪公司直接和平台或商家签约,然后寻找主播提供相关服务,经纪公司向平台或商家收取服务费,再支付给主播。

经纪公司的收入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支付主播收入时是否有扣缴个税的义务,要看经纪公司和主播之间的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支付给主播的收入视为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扣缴个税。如果主播是服务提供方,经纪公司是服务接受方,那么经纪公司是否有扣缴个税的义务,与主播个税问题的分析一致,就不细说了。

四、平台公司涉税问题

前面的分析已经明确了平台公司是否有为主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下面将结合平台及商户的业务模式,分析其纳税义务。

1. 服务收费模式

在服务费模式下,平台公司实际上是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卖家是商家,买家是消费者。平台公司向入驻平台的商家收取平台服务费,其收入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按6%的税率计算,当然其收入也是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二)货物交易模式

另一种模式是买进卖出模式,平台公司从商家手中购买商品,再销售给消费者,平台公司的收入其实就是商品的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要按照13%的税率计算。

至于平台公司如何与商家结算,并不影响平台卖货的业务性质。比如,商家卖了80元的货给平台,按照惯例,平台应该支付给商家80元。但平台利用强势地位,在保证自身毛利(又称“毛保”)的前提下,决定支付给商家多少钱。假设“毛保”为25%,商家卖了106.6元,平台可以支付给商家80元。如果销售价格为90元,扣除25%的毛利后,平台只支付给商家67.5元。无论支付价格如何确定,平台都是在卖货。

当然,如何区分商业模式,还需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

5. 商户及公司的税务相关问题

商家及主播的个人税务问题请参见主播个人税务部分,这里不再赘述。商家根据与平台的业务模式不同,税务问题也有所不同。

1. 服务费支付模式

如果商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假设销售价格为100元,需要向平台支付20元服务费,平台实际支付给商家80元。这样商家就应该确认100元收入,向平台支付20元支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货物交易模式

商家向平台公司销售商品,平台公司再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无论以何种方式结算,均应以平台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作为增值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六、商户平台推广相关税务问题

下面通过某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涉税案件,进一步分析当事人的涉税问题。

(一)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在B平台销售商品,为吸引商家入驻、吸引消费者消费,B平台采取促销活动,具体方式为:

B平台向消费者发放10元消费券,消费者在平台上向A公司购买100元商品时,只需支付90元现金和10元消费券,A公司向消费者收取90元现金,剩余10元由平台公司支付。

本案涉及的税务问题包括:

A公司增值税应税收入是100还是90?如何开具发票?

在B平台支付的10元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处理?

(二)商家及平台涉税分析

经营决定税收,分析税收问题,首先要分析经营的性质。

1. A公司税务问题

按照增值税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价款和费用总额,无论谁付钱,都不影响销售。甲公司100元从消费者那里收取90元,从B平台收取10元,但这100元全部是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全部是增值税应税收入。

怎么开具发票?给消费者开具90元普通发票,给B平台开具税率13%,价税合计10元的专用发票。

2. 平台公司相关税务问题

B平台公司支付的10元属于什么支出?这笔钱是推广用的,属于销售费用。从A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或所得税前扣除。

本文的分析只是提供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实际操作中,平台或电商企业往往会采用各种让人眼花缭乱的推广方式,给纳税义务的认定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无论如何变化,在正确分析业务性质和认清事实的基础上,找到相应的规定,遵循监管分析、心理分析、法律分析,总能找到符合税法规定、风险可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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