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解与法律规定解析

2024-07-22
来源:网络整理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或者服务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

少付劳动报酬这一行为,从字面意思上看很容易理解,但具体到个案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互相对峙、各执一词。

法律规定已死,但争议双方的理解却还活着。

先从基本工资说起,只要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都是合法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这里分两种情况:第一,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全年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计算问题的通知》,每月工资计算的天数为21:75。也就是说,只要你每个月工作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就能拿到最低基本工资。

当然,有的地方的最低工资也包括了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障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中还包含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等,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未得到充分支付。这是因为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周末无补休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二、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的工资支付日,但该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员工每月工作26天,基本工资为每月3900元。

显而易见,这26天中,除了每月的带薪天数外,还有4.25天的周末加班费,而这个加班费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两倍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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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从3900元/月中扣除基本工资,这个工资包含4.25天的周末加班工资,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少付了,如果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又不包含加班费、津贴、补贴,毫无疑问雇主已经全额支付了员工的基本工资。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加班费、各种津贴、补贴。

加班工资有三种,计算加班工资时,应该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来计算,而不是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来计算。

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按照每小时基本工资的1.5倍计算。

若无补休,周末加班,加班工资按每小时基本工资的两倍计算。

法定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按照每小时基本工资的三倍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员工实际支付的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那么就意味着少付了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列明劳动报酬又不能提​​供支付证据的,视为用人单位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同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当地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津贴、补贴,也构成少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时生效。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广告是一种要约,是以公告形式表达的用人意向。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招聘广告中载明的工资标准,且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单独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构成少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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