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损条款下运费保险索赔规定:船舶全损时运费保险与船舶保险的关系

2024-07-23
来源:网络整理

第十五条“全损条款”规定了全损情况下运费保险索赔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必须全额赔付保险金,不论被保险船舶是满载、半载还是空载,出租还是非出租。可见,在船舶全损的情况下,运费保险被视为船舶增值的保险,运费保险与船舶保险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只需证明船舶发生了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即可向运费保险人索取全额运费赔偿,而不必证明风险运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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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规定,在确定被保险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船体及机器的保险价值应当以修复后的船舶价值为准,不考虑被保险船舶损坏、解体后的价值或残骸。现行《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相应规定与此完全相同。

第3条规定,如果被保险船舶被推定为全损,但船舶及机器保险按部分损失索赔处理,保险人不承担本条项下的任何责任。这一规定是保险人的责任,见Petr~M.Nomi~s Ltd.v.Robe~mn(1939)。该案中,被保险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修理费用超过船舶保险价值,可以构成推定全损。船东选择修理船舶,并向船舶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但船东以船舶已构成推定全损为由,向运费保险人索赔运费推定全损赔偿。运费保险人称船东并未发出委付通知。 上议院判决货运保险人败诉,因为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0条,该船已构成推定全损,而遗弃通知的存在与否对被保险人以推定全损形式索偿运费没有影响。无影响。货运保险人对此判决不服,因此在后续的货运保险单中加入了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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