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当事人请求与裁判结果不一致怎么办?案例解析来了

2024-07-23
来源:网络整理

这是《劳动法江湖》第890篇原创文章

劳动争议中,如果查明事实后,当事人的请求与判决结果不一致,该怎么办?比如,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当事人要求赔偿,或者应当支付赔偿,当事人要求赔偿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能否直接改变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然后再看作者的分析。

【案件】

案号:(2022)宁02民终1089号

案情摘要

2021年4月28日,罗某加入一家旅游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

2022年3月1日,旅游公司出具了《关于与罗某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其中称:因罗某未遵守单位休假制度,自行请假且未按时归队,违反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与罗某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4月2日,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旅行社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由于旅行社以“罗某违反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关系,不属于支付经济赔偿的法定情形,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罗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旅行社以罗某违反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旅行社并未提交证明罗某旷工事实的证据,也未提交公司规章制度,因此,旅行社单方解除与罗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应按照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罗某支付补偿金,本案中罗某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其权利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向罗某支付经济赔偿。

【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只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最终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判决。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误,有的法院会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变更,法院不会主动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赔偿请求和经济补偿请求上可以有区别处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但符合经济补偿支付条件的。

对此已有司法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意见(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因违法解除或者撤销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判决或者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请求支付赔偿,但符合经济补偿支付条件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支付经济补偿。

2.当事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但符合补偿支付条件的。

这时候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第一,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要求其将请求由经济补偿变更为赔偿金。

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仲裁庭审辩论终结或者人民法院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基于同一事实,将其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仲裁阶段,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辩论结束前变更仲裁请求,但如果到了法院阶段,严格来说,当事人是不能变更诉讼请求的,因为变更诉讼请求意味着该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但基于经济补偿请求与赔偿请求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为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在法院一审辩论结束前,可以允许当事人将经济补偿的支付变更为赔偿金的支付。

其次,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同意将经济补偿变更为赔偿金,或者不知道变更赔偿金怎么办?

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但我们注意到,赔偿金额是经济补偿的两倍,经济补偿的数额小于赔偿金额。在当事人仅请求经济补偿的情形下,可以视为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支付经济补偿。

比如,一方当事人请求支付10万元,但经查明事实后,实际需要支付20万元,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在20万元的范围内判决支付10万元,这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则。

因此,基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原则,司法解释没有必要对第二种情形作出规定。

后记:当然,如果能拿到更多的钱,当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当事人一般会改变诉求。但实践中也不排除有些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当事人也不聘请律师,当事人对变更的诉求不知情。本文中的案例,当事人聘请了律师,但为何不改变诉求,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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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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