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文:
第三十二条 合同订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异常变化,导致价格出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上涨或者下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基本情况发生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价格长期波动较大的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类金融产品除外。
合同的基本情况发生《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更,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裁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变更、解除合同,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本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合同变更、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合同变更、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协议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最佳解读:
该法第32条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变动的特别规定。
首先,法律明确,如果合同成立后,由于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异常变化导致价格上涨或者下跌,且这种上涨或者下跌是双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构成商业风险,则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认定合同的基本条款发生了“重大变化”。
但也有例外,如果合同涉及具有活跃市场属性且价格长期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类金融产品,则该等价格变动不视为重大变化,因为这些商品和金融产品的价格变动属于正常的市场现象,不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范围。
其次,合同基本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但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原则,决定是否变更、解除合同。
最后,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作出变更、解除合同的裁定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基本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形、合同变更、解除的原因或者因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多种因素。这样,合同变更、解除的时间就能在裁判中得到明确,当事人的权益也能得到更加公平的处理。
另外,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533条的适用,该协议无效,因为该条款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其适用,那么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子:
A公司与B公司从事商品贸易,双方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进一批商品,总价为100万元人民币,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出现异常变化,商品价格大幅上涨,B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新的市场价格支付货款,但A公司认为这种价格变动属于商业风险,拒绝支付。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新的市场价格支付货款。庭审中,A公司辩称,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固定价格,这种价格变动属于商业风险,并非重大变更,因此A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按照新的市场价格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合同基础条款发生重大变更,商品价格因市场供求异常变化而大幅上涨,超出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预见性,因此法院认定合同发生重大变更。基础条款发生重大变更的时间、双方重新协商、因合同变更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最终决定新的付款时间和金额。
法律原文: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权利认定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一)赡养、扶养、抚养请求权; (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劳动补偿金请求权,但超过债务人及其被扶养人生活必需费用的部分除外; (五)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权利的请求权; (六)其他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可能的解读:本条所指的权利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保全代位权的行使对象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本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此类权利,并提供了安全网。
电子商务:赡养费、抚养费或抚养费请求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或配偶之间的抚养费。这些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人,不得转让或由债权人追偿。
餐饮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他人的行为或过失,使他人身体受到损害时,享有的权利。此权利也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得主张。
制造业:劳动报酬请求权:除了超过债务人及其受扶养人生活必需开支的部分外,劳动报酬请求权也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负有债务,其工资收入可能被债权人追偿,但超过必要生活开支的部分则不予追偿。
财产管理: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权利: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养老保险是保障退休后的生活,失业保险是维持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这些权利也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得收回。
制造:其他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这是一项开放式条款,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这为法院提供了广泛的解释和自由裁量权。
例子:
李某在建筑工地工作期间,从高处坠落,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经医院诊断,李某需要长期治疗康复,丧失劳动能力,李某因此向用人单位提起人身伤害赔偿请求。
本案中,李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其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第1项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权利,债权人不得追索债务人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使李某欠有债务,债权人也不能通过追索的方式获得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实践中,当债务人因他人的行为或者过失遭受人身损害时,可以依托该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债权人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