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请记住,是“其中之一”,而不是“同时”。
昨天,我解释了第一种情况,参见“。”
今天我继续讲解第二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是劳动报酬?
什么是劳动报酬?
这个问题看似无稽之谈,但实际上很多人都很困惑,不太理解。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体现劳动者所创造的社会价值。
这个解释还是挺文学的。
一般来说,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可以分为三部分:
第一类是货币工资,包括各种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销售佣金、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是实物补偿,如节日礼品、生日礼物、员工内部折扣以及公司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员工提供的其他物品和服务等;
第三是社会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商业工伤保险等等。
狭义的劳动报酬主要指各种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销售佣金以及其他现金收入。
此外,大多数员工把自己的劳动报酬中的其他部分广义地视为福利,这种理解只是员工的简单、单纯的意识,却常常被一些唯利是图的企业主恶意利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主要是指广义的“货币工资”。
社会保险由专门条款和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实物报酬没有明确定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也将其视为福利,但如果实物报酬以现金形式支付到员工工资账户,在计算经济补偿时,视为工资收入。
我为什么要花这么多篇幅来解释“劳动报酬”这个概念呢?因为我见过很多企业老板理直气壮地说,销售佣金不是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都是福利。
法律条文总是有些华丽的。
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我们只需要记住:只要存入工资卡的钱都可以算作工资。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公司不把员工的工资全部打入工资卡,而是把一部分打入工资卡,让员工凭小票报销一部分,一部分作为实物、购物卡或服务的抵扣。
这些公司这样做,不仅是为了逃税,也是为了在必要时减少支付经济补偿。
“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两种情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无理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
未能及时付款
不按时发工资是指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当月的某一天发放工资,比如劳动合同规定每月10号发工资,但是11号才发工资,就属于不按时发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应当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当然,现实中,如果发薪日是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或者公司遇到现金流困难,只要公司提前告知员工,将短暂推迟发放时间,大部分员工都会接受,公司也会默默地将工资发放日期推迟,什么也不说。
也就是说,员工可以接受工资延迟几天发放,但必须提前告知,而没有任何通知就单方面延迟发放工资是员工不满的主要原因。
未全额付款
少付工资是指支付的工资低于约定的工资或者应支付的工资。
有些人对少付工资有误解,比如,实行年薪制的高管,每月工资中的一部分用来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其余部分在年底根据约定的业绩标准结算。为了防止销售人员流失和退货损失,会约定当月的销售提成推迟几个月发放,或者先发一部分,年底再结清剩余部分。
所有这些事先约定的延期付款都应视为全额付款。只有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已过而仍未付款的情况下,才被视为少付。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克扣劳动者工资:
(1)雇主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或者裁定要求扣留的抚养费、抚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工人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也就是说,除了以上四种情况外,公司不得扣减员工工资,必须全额支付。
前三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但第四种情况就比较难理解,很难用三言两语说清楚。
因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有很多,所以我就选择我们最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来讲解一下,那就是公司罚款。
我相信任何一家公司都有负激励条款,只要员工违反这些条款,就会被扣钱,比如吃饭扣钱、旷工扣钱、打架扣钱、工作失误扣钱、绩效不达标扣钱等等。
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扣钱吗?
可以克扣,但是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方面的工资、津贴等事项时,不得克扣工资。涉及管理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决定。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建议,经协商修改。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向员工公开或者告知。
如果公司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就可以按照相应的条款扣员工的钱,否则公司不能扣员工的任何钱。
许多公司在这方面最常犯的错误是不公开或告知员工。
员工如果遇到企业扣钱的情况,可以直接用这五个问题去质问:第一,这个标准是否经过大家咨询过;第二,这个标准是否已经决定过;第三,这个标准是否已经公开或者为大家所知;第四,这个标准是否合规,以及这五个标准是否有针对性的处理。
一旦你问了这个问题,你就几乎已经胜利了。
因为大多数公司都缺乏这样完整的证据链。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仅规定,工会或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不适当的,公司有权向公司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经公司协商后予以修改完善,并未强制公司必须采纳,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拒绝。
千万不要以为如果员工提出建议而公司没有采纳,那就是违法的。这是错误的。
未按时付款和未足额付款是否需要同时满足?
由于“未按时足额支付”既包括“未及时支付”也包括“未足额支付”,因此部分HR甚至部分律师认为,“未及时支付”和“未足额支付”都必定存在,只有同时满足这几种情况,才构成违法。
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公司在发薪日会发放部分工资,但当员工抱怨没有全额发放工资时,HR会辩称这是符合劳动法的,甚至一些律师和劳动监察部门人员也是这样对待员工投诉的。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只要存在“未按时”或者“未足额”等情形之一,都是违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在这里用了一个“或者”字,明确规定,只要两种情况之一存在,就是违法行为。
概括
如果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事先以任何形式向公司报告。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还应当向员工支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额外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无需事先报告,并可获得经济补偿和额外补偿的双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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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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