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什么?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文读懂

2024-07-25
来源:网络整理

相信大家在工作中经常会听到人们谈论经济补偿,但是你知道什么是经济补偿吗?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我们就以上两个问题为大家做了详细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什么是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贴。“经济补偿金”在法国劳动法典中称为“解雇补偿金”,在俄罗斯劳动法典中称为“终止工资”。我国《劳动法》和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哪些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28条和劳动部《违反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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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患病或者非工作原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每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的,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并进行法定重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困难,需要裁减员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被裁减的员工按其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在被迫辞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以职权强迫劳动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无故克扣工资或者拖欠工资。劳动法作为一部保护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保护性法律,肩负着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必然使命。

地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单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被迫辞职获得经济补偿的事由范围不一致,因此,有些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解释,我们知道经济补偿一般出现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只有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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