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工资报酬的内容
关于休假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监督管理和处罚
1.工资构成的范围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规定执行)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各种形式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实物、通过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等方式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属于工资。
(二)劳动合同中工资报酬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工资、报酬等事项明确下列内容:
1.劳动者应遵循的工资制度、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水平、工资数额;
2.国家、省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
3.奖励办法;
4.工人工资正常增长的途径。
(三)支付休假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各项生活补助。
(四)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应当至少以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各项津贴为依据,分别计算150%、200%或者300%的工资。
(五)监督管理和处罚
1.用人单位实行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按隶属关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档案,作为指导企业进行内部分配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2.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方面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并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一)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劳动者补足工资,并支付被克扣工资100%的赔偿金;
(2)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并根据拖欠工资的时间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拖欠工资一个月以下、三个月以下、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按照所欠工资的20%、50%、100%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发,并向劳动者支付应得加班工资100%的赔偿金。
(4)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改正,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补偿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企业开户银行协助强制扣除拖欠的工资、补偿金;并区分责任,视情节对用人单位或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71号,199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