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的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办法

2024-07-27
来源:网络整理

颁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刊号:银发[2006]2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是指会员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会员银行以质押额度作为净借记限额分配给本行及其分支机构,用于保障小额净额结算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会员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三)成员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作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但不直接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四)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开发、建设和运行的主要处理异地、同城银行各项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两大应用系统组成。

(五)中央国债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系统)是指中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清算公司)运营的为债券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等服务的应用系统。

(六)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质押业务系统),是指依托支付系统和债券系统,实现质押资产的质押、解除、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及回收等应用系统。

(七)替代质押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由会员银行委托给中央清算公司用于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债券或其他证券。

(八)质押额度是指会员银行通过在债券系统登记一定数量的替代质押物而获得的小额净额资金清算担保额度。

(九)债券质押率是指单只债券的质押金额与债券面值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其中债券面值暂按发行价计算。

(10)最低债券质押限额是指办理质押业务时单张债券的最低票面金额。

(十一)质押资产最短偿还期限是指会员银行可用于质押业务的债券最短偿还期限。

相关法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质条件确定会员银行。会员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银行为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须取得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授权;

(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债券账户的A类结算会员、B类结算会员;

(三)最近3年在银行间市场无不良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规:

第四条 成员行为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其开办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其他成员行开办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管理部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总行受理。

相关法规:

第五条 会员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申请;

(二)中央清算公司出具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开户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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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成员行如为商业银行授权分支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金融机构申请成为会员银行时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 会员银行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签署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清算公司通过质押业务系统为会员银行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

第九条 会员银行未能按时完成小额净额资金结算或者出现信用风险时,应当以其质押金额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系统内为其形成的债权担保。

第十条 会员银行未能在质押券到期日(含)之前释放质押券的,中央结算公司应将逾期未释放的债券兑付资金存入账户,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一条 会员银行的债券兑付资金由中央结算公司存放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拨付债券兑付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在满足相关业务约束的前提下,及时将存放的债券兑付资金划付给会员银行,并将处理情况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 当会员银行发生信用风险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委托中央清算公司处置质押资产,偿还小额净额资金。

第十三条 会员银行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所获得的质押金额以债券系统记载的账户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包括质押管理业务和质押额度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 押品管理业务是指会员银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押品增加、减少和置换等业务。押品增加是指会员银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将候选押品质押给人民银行,获得质押额度,满足本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支付系统小额支付业务的需要。押品减少是指会员银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释放质押债券,相应减少质押额度。

质押品替换是指会员银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释放质押债券,同时质押新的替代质押品,并相应调整质押金额。

第十六条 质押额度管理业务是指会员银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为本行及其分支机构分配、回收质押额度的业务。

质押额度分配是指会员银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将部分或全部未分配的质押额度分配给本行或其分支机构,并相应提高各机构的净借记限额。

质押额度回收是指会员银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回收已分配的质押额度,相应降低各机构净借记限额的行为。

第十七条 会员银行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其质押额度由其上级会员银行分配。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确定替代质押产品类型、债券质押比例、债券质押最低限额、质押产品最短还款期限等业务参数并定期公告。各类债券最高质押比例不得超过90%。

第十九条 质押业务系统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会员银行应当认真维护并保障质押业务系统客户端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提供与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有关的支付系统维护,中央清算公司负责提供与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有关的担保系统维护。 双方应当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不得为会员银行违规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或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清算公司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导致质押资产的质押、解除、置换、调拨、回收等工作延误或者中断,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控制的电力供应障碍、通讯传输障碍等意外事件,致使质押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导致质押资产的出质、解除、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回收等事宜延误或者中断,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影响的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但相关当事人有义务及时消除故障、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央清算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中央清算公司向其成员银行提供的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为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报中国人民银行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06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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