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时间是混凝土建材供货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明确的付款时间对于混凝土建材行业追偿债务、追究违约责任、实现合同权利至关重要。结合历年诉讼案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材料付款的特点,付款时间条款应注意以下事项:
混凝土建筑材料进度付款协议
混凝土进度款一般与工程施工进度及甲方支付工程款直接相关,因此混凝土进度款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本文数字仅为示例,仅供参考,下同):
1、月付款:甲方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供货混凝土竣工结算金额的70%。
2、根据工程进度:工程施工至零层时支付尾款结算金额的70%,其后每进度四层支付尾款结算金额的70%,主体结构封顶时支付尾款结算金额的70%,混凝土供应完毕时支付尾款结算金额的70%。满足支付条件后,甲方应在10日内支付。
3、按累计供货量或金额:混凝土供货达到1000立方米或累计金额达到100万元时,甲方支付已结算金额的70%,以此类推。满足付款条件后,甲方应在10日内付款。
具体余额支付协议
混凝土尾款支付是混凝土企业风险控制的重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明确年月日或能确定具体年月日的报表,如:2019年春节前必须支付全部具体款项。
2.附加有一定条件的期限,例如:混凝土供货完成(或主体结构封顶)后一年内付清全部混凝土款。
3.附加有一定条件的期限,例如:混凝土供应结束(或主体结构完工后)后一年内支付全部混凝土款,但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1月1日。

合同付款条款中使用的术语说明
在合同条款中,要尽可能使用清晰明确的表述,减少纠纷的发生。如使用“工程进度”、“封顶”、“工程交付调试”等无法直观确定具体日期的表述,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收集证据进行补充。
在合同条款中,应尽量避免使用“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工程审核完成”等超出混凝土公司控制范围的表述。由于混凝土公司不会参与这些工作,一旦达成这样的约定,很有可能导致最终付款被长期拖延。
论混凝土款支付进度与工程款支付进度“背对背”条款
一些施工企业为了防范自身风险,会强行在混凝土供货合同的付款时间上增加“背靠背”条款,即将甲方支付工程费视为施工单位支付混凝土费的前提条件。这种合同约定在诉讼实践中被认定为有效条款,而工程费的支付往往是混凝土企业难以掌控的,容易导致施工企业以甲方未支付工程费为由拖欠混凝土费。对此,混凝土企业应特别注意,遇到此类情况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其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工程合同,以便判断工程费的支付周期是否为混凝土企业所能承受的。其次,应在混凝土供货合同中写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甲方索取工程费”,防止施工单位维权不力,损害混凝土企业的利益。
马天宝律师简介
【社会职务】南京仲裁委员会组长/主任律师/仲裁员
[业务领域] 公司股权、建筑混凝土、房地产、商业诉讼和仲裁
【执业经历】马天宝律师从事公司法律研究与实践十七年,尤其在公司股权及建筑混凝土业务领域,凭借雄厚的专业能力和优质的法律服务,马天宝律师担任多家建筑混凝土公司的法律顾问,并被南京市混凝土协会聘为顾问律师,协助南京市城建委、南京市工商局起草《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2017版)》。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马天宝律师以精湛的业务、敬业的精神和优异的业绩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赞誉,并由此形成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和行业间关系,赢得了良好的职业口碑。 多次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表彰,荣获“南京市优秀青年律师”、“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共产党员”、南京市秦淮区“十佳律师”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