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上午,#男子多次转发淫秽视频微信被拘留#成为热门话题。
南京一王姓男子通过微信多次向多人发送淫秽视频,其好友收到后转发,导致其被举报。警方调查时,王某辩称自己不以牟利为目的,发送视频只是与好友“交流”的一种方式,但王某等五人仍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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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相关行为又是如何认定的?上游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重庆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继军。他认为:“王某转发淫秽短视频的行为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制作、运输、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等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触犯刑法。

吴吉军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一些日常聊天群中,一些喜欢低级趣味、爱开“黄笑话”的群成员偶尔在微信群里发布一些“性”短视频、动图。 吴吉军称,这种行为十分危险,很容易触犯刑法:“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语音电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达到量刑标准的,按照刑法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不符合标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微信传播多少“艳照门”还能违法?
吴吉军律师介绍说,司法解释提到了五大标准:“第一,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片等视频资料40件以上;第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音频资料200件以上;第三,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电子出版物、图片、文章、短信400件以上;第四,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量2万次以上;第五,在会员体系中发布、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人数40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