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6月17日电 不知道吃什么、玩什么、住什么?想知道商家的口碑如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很多人经常会通过生活服务信息平台,查找自己需要的信息,确定衣食住行的目标。然而,这些生活服务信息平台上的商家评价信息是否可靠?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违法“刷单”“刷好评”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依法惩处虚假口碑炒作行为。
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铁鱼王罐”的小程序,通过该程序,该公司与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部分商家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任务,组织人员针对平台上特定商家的店铺及服务进行点赞、评论、收藏店铺、增加浏览量等,通过“刷单”“刷好评”、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并从中牟利。
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发现此事后,认为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授权,破坏了平台建立的评价体系,误导了消费者,严重损害了平台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危及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组织虚假订单、信誉操纵,为某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上的店铺提供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客流量和浏览量等有偿服务,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反了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被告某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某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了原告的信用评价体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润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情判决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并判决判定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刘某对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的不正当竞争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遵守商业道德。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商品(以下统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组织虚假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经营者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通讯员 何文杰 吕娇 新网记者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