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公布,对行业影响几何?

2024-07-30
来源:网络整理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记者陈聪)《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7月26日正式发布。实施细则将对相关规定作出哪些具体规定?对非银行支付行业又将产生哪些影响?同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司局负责人对此作出了回答。

近年来,我国非银行支付业务在小额便捷支付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部分支付机构也存在违规经营现象。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23年12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成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首部金融领域行政法规。为落实该条例,人民银行近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司一级巡视员刘晓红在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实施细则共六章77条,明确了支付机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规定了支付业务许可管理、分支机构登记等事项,详细规定了支付业务分类方法及新旧分类的衔接、制度完备性、净资产与准备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

“作为部门规章对条例的补充,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行政许可要求、新旧业务衔接方式、过渡期安排等内容,确保条例能落地、能操作、能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闫芳在会上表示。

保护用户权益是支付清算行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施规则进一步加强了用户权益保护,对用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费率调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实施细则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调整其支付服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应当在调整实施前至少30个自然日在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公众账号、业务办理渠道关键节点等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新的支付服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并确认用户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已知悉并接受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完成重新签订或补签协议等相关工作,并留存用户同意记录。

支付服务与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有利于增强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本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

在此基础上,实施细则明确了支付机构注册资本的附加要求,以及净资产日均余额及备付金比例。据介绍,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根据附加要求,部分全国性经营、持牌全覆盖的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可提高至4亿元人民币。

原规定将支付业务由网上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服务三类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一一对应”。

闫芳介绍,各类新业务类型均可按照相关规定找到适用的业务规则,确保有法可依。人民银行正在根据新业务分类方法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将在充分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见后推动制度出台。

为保持监管的连续性和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实施细则还设置了较为充足的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过渡期为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至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止。

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也不同。

记者从人民银行获悉,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将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且实施细则施行日期临近,为保证这两批支付机构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他们的过渡期延长至12个月。

此外,部分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适应净资产的相关要求,《实施细则》也对净资产与准备金日均余额的比例要求设定了同样长的过渡期。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严格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非银行支付行业全链条监管,服务实体经济,更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新华社记者 吴宇 张倩倩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