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会发生借贷行为,那么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借款人角度来看,主要分为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个人三种类型,今天小编就根据以上分类,整理了相关资料合集,打包送给大家!
第1部分
从金融机构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不需要资本化的,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存货而借入资金,且需要十二个月以上的建造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应当将购建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企业为生产、开发符合税收规定的产品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归集、分配;属于财务费用的借款费用,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联合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担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利息支出的,借款人如能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证明的,可以将利息支出在各借款企业之间合理分担。企业使用该项贷款发生的合理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2部分
从非金融企业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借款对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TIPS: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即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借款利率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数额;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还应当受债务资本扣除比例限制。
(一)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取得的,需要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支付利息形式获得补偿的其他融资。
企业从关联方间接取得的债权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非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投资;
(2)由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关联方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的债权投资;
(3)其他从关联方间接取得的具有负债性质的债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对该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