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至微信群,为何反要向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

2024-07-31
来源:网络整理

路发案 [2022] 246

本是受害者

但由于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到微信群

相反,你应该向对方道歉并进行赔偿。

为什么是这样?

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情况

张某与李某是同一小区的业主,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在小区门口辱骂李某,李某报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当晚,李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发到小区业主微信群。处罚决定书上不仅有处罚内容,还有张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张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元。

判决摘要

未经允许且在没有任何修改、阻拦的情况下,将载有他人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到小区业主微信群,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

群发微信人数限制_微信一千多人怎么群发_群发微信人多咋样发信息

张某、李某均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中,群内有300余人。李某在业主群中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中,有张某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处罚内容等,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故判令李某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文向张某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保护自身隐私权的意识逐渐增强。《民法典》也对此作出回应,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并规定隐私包括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等。凡是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都可以构成私人秘密信息。泄露、披露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方面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自然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当然属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泄露,除非依法或者经本人许可。

本案中,李某将载有张某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送至大型微信群,已侵犯他人隐私,应当承担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窥探、侵入、披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私生活安宁和不愿他人知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特征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踪轨迹等。

对于个人信息中所包含的隐私信息,适用隐私权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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