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付款时,通常收款人应为开具发票的一方和提供服务的一方,经办付款的人是个人,但应有收款人出具的正式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避免货币资金被侵占、挪用、挤占。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机关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使用资金时,应当事先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书,注明资金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员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批准支付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支付申请,审批人员应当拒绝批准。
(三)付款审核。审核人员对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检查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审批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文件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恰当。审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付款。出纳人员应当根据核实的付款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付款手续,并及时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一条 单位对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批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挤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