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赔偿;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全部承担。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膳食补贴;
(3)统筹区域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提供生活护理费用;
(6)对一至四级残疾职工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月伤残津贴;

(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贴;
(八)因工死亡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三十九条
员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六级残疾职工按月领取的残疾津贴;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优先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