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两原告分别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科技公司)。
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13日,腾讯科技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登记了游戏软件“腾讯欢乐斗地主软件(手机版)[简称:欢乐斗地主]V2.0”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号:软登记号,载明“欢乐斗地主”游戏的著作权人为腾讯科技公司,开发完成并首次发布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权利获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判决书指出,2013年,腾讯科技公司通过腾讯计算机公司推出《欢乐斗地主》游戏,运营QQ、微信游戏平台。根据运营需要,网络游戏的运营方式和具体形态会不断升级调整。根据两原告提交的《欢乐斗地主》游戏在各大应用市场的下载量,累计用户下载量近7亿次。2017年12月28日,涉案《欢乐斗地主》游戏增加“端游闯关”游戏模块,正式上线微信小游戏平台;2018年7月,“端游闯关”玩法修改为目前的“普通”、“困难”、“专家”三个难度等级。 土友公司承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为涉案《欢乐斗地主》游戏的合作运营者,并声称《欢乐斗地主》由腾讯计算机公司独立运营,并提交了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公布的《欢乐斗地主》游戏备案信息网页的打印件。根据公开信息,涉案《欢乐斗地主》游戏的出版运营单位均为腾讯计算机公司。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腾讯科技公司为《欢乐斗地主》游戏的软件著作权人。结合微信小游戏平台上的游戏运营方介绍及两原告对本案游戏运营情况的陈述,认定两原告为涉案《欢乐斗地主》游戏的合作运营者。涉案的两款游戏《土友斗地主》和《欢乐土友斗地主》由土友公司开发,两原告运营的《欢乐斗地主》均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运行的棋牌类游戏,两者提供的产品类型、消费对象、发布平台、盈利模式等基本相同,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因此,两原告有权以涉案游戏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向土友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土游公司作为同类型游戏的直接竞争对手,将两原告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游戏关卡放置在其旗下的《土游斗地主》和《欢乐土游斗地主》游戏中,供游戏用户无限次尝试通关。根据用户的一般消费习惯,游戏用户在得知土游的端游关卡无需购买道具即可无限次通关后,很可能会转而玩《土游斗地主》和《欢乐土游斗地主》游戏,从而不当分流了原本属于《欢乐斗地主》游戏的用户,增加了自身的利润,减少了两原告的游戏盈利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定土游公司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指出,土友公司在其游戏中使用了《欢乐斗地主》游戏的卡牌设计,在《土友斗地主》和《欢乐斗地主》的运营过程中,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解的可能性,导致两款游戏的市场界限不清晰。因此,两原告要求土友公司发布声明消除上述不良影响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消除影响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与土友公司本案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相适应,故对两原告的主张予以适当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线途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途游网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消除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交本院审查,逾期不履行的,将在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在线途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在线途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