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其中,企业授予的权益工具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包括模拟股票、现金股票增值等。本文介绍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费的税务处理。
一、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通常涉及授予日、归属日、行权日和出售日四个环节。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日期;归属日,是指满足归属条件,职工或其他方有权从企业获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职工等行使其权利,获得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出售日,是指股东将行使期权而获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为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为换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股份支付,按照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将取得的相关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对于存在等待期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不进行会计处理,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的相关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定股本及股本溢价,结转等待期内已确认的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对于以现金结算的、可立即执行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为负债。
对于存在等待期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不进行会计处理。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条件的最佳估计为基础,将当期收到的服务按照企业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或费用,将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股份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股份支付个人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企业(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境内外上市公司的股票)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的员工在未来的特定时间以特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1.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员工获得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境内外上市公司的股票)
员工参加股票期权计划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予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收入区分开来,按照下列公式单独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授予日标的股票期权的市价-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行权价格)×股票数÷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式中规定月数是指员工在中国境内工作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数后的商。
2. 获得非公开流通股票期权(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员工
员工参加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格作为员工行权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收入区分开来,按照下列公式单独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行权股票每股市价-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行权价格)×股数÷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式中规定月数是指员工在中国境内工作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数后的商。
(二)员工取得上市公司(包括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因股票价格上涨而获得一定数额收益的权利。
当被授权人按约定的条件行权时,上市公司将行权日与授权日之间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差额乘以被授权股份数,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授权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支付股票增值权所得时,员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某次行使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份数,再按照股票期权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员工获得上市公司(包括境内外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
员工每获批限制性股票释放时,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场价格+该批股票释放日市场价格)÷2×该批释放股份数-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该批释放股份数÷激励对象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总数),再参照股票期权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股份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在我国上市的居民企业为其员工建立股权激励计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对实施后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实际行权时股票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工资性工资支出,并按照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行权需要一定的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等待期内上市公司会计核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相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可以将实际行权时股票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当年实际支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工资薪金支出,并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企业会计核算的居民企业和在我国境外上市的非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与其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概括: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投入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行使股票期权、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制或者获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转化科技成果并给予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个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纳税计划,在最长不超过5个日历年(含)内分期缴纳税款,并将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