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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与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已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15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5万元。
百度公司诉称:2012年,奇虎、奇智运营的360安全卫士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选择性地插入了红色背景的白色感叹号图标作为警示标志,以提醒用户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风险,但对于出现在同行搜索结果中的同一网站,360安全卫士并未插入标志。而且,奇虎不仅插入标志,还逐步引导用户点击安装360安全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服务推广其浏览器产品。 2012年,奇虎在其网址导航网站()网页中嵌入百度搜索框,更改百度在其搜索框上提供给用户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访问不在相关关键词搜索结果靠前位置,甚至与用户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奇虎影视、游戏等页面,从而获取更多的用户访问量,并且在网络用户仅设定搜索方向而未输入相关关键词的情况下,进入奇虎相关网页。百度认为306安全卫士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插入标签、修改下拉提示词、劫持网址导航网站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奇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360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百度网通、百度在线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认为,奇虎公司并未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特意插入标签,360安全卫士的标签插入是保障网络安全必要且合法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搜索框不同于百度搜索引擎,不会自动显示下拉提示词,因此奇虎公司在百度搜索框中设置了下拉提示词。下拉提示词无法决定用户的访问行为,制作下拉提示词并不构成搭便车,也不构成对百度搜索流量的劫持,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运营者在运营网络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和平共处、自愿选择、公共利益优先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以上网络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当考虑:虽然网络服务运营者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公众利益的需要,但在一定情形下,网络服务运营者可以在未经其他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他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运营进行干预,但应当保证干预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应当认定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违反了网络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循的基本商业道德,从而损害了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百度搜索框下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规则可以称为“除非出于公益需要”的不干预原则。本案中,360卫士被指控插入标签、修改搜索框提示等行为,干扰了百度搜索的正常运行。奇虎公司未能证明上述行为确为保护网民安全所必需,故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判决确立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不干涉非公益事业原则,有利于规范互联网运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