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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是否需要进行广告发布登记?
答:不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八项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第二十九条“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的规定。自2021年6月8日起,本市停止受理广告登记,包括广告登记、广告变更登记、广告注销登记。
2、到哪里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广告审批?
答:申请人应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填写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申请,填写完毕后可选择网上提交,也可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生成的《广告审核表》等申请材料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线下提交申请。
3、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广告审核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稿电子文件光盘。文字类平面广告,需将广告样稿打印在A4纸上,清晰易读,加盖申请人公章。视音频广告需提供分镜头脚本。将脚本样稿以“画面(视音频广告)+旁白+字幕(视音频广告)+秒”格式打印在A4纸上,清晰易读,加盖申请人公章。
附送音频、视频文件及文字稿一张光盘。广告样稿电子文件与《广告评审表》广告样稿内容一致,音频、视频电子文件数据可读,光盘上标注验收编号。文字广告电子文件只存储JPG格式文件;音频广告电子文件存储JPG格式音频稿件及MP3音频文件;视频广告电子文件存储JPG格式镜头稿及MP4格式视频文件,文件大小不超过10MB。一个广告对应一个JPG文件,JPG文件内应包含广告全部内容。

(2)产品批准或备案文件及所有附件(如产品批准已到期并正在续期,须提供续期状态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包装(如相关);
(三)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
(4)授权委托书(如适用)及委托书。
(5)广告涉及注册商标、专利的,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或者专利证明文件、付款收据等证明。
(6)申请材料中含有外文材料的,须提供中文译本及自我保证声明。
4、哪些人可以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广告审查?

答:如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或进口代理商在北京,可以向北京市市场监督局提出申请。
如您的产品非北京地区生产,请向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广告审查主管部门提交。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持有人及其获准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
5、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6、所有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都需要审批吗?

答:有三种情况不予审核。
(1)仅宣传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2)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如果“三品一机”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体资源(如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页面、自有应用程序等),客观展示商品信息(包括名称、标签、规格、等级、价格、用途、付款和送货方式、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则不属于广告审查范围。
(3)仅以实物展示的产品样品、产品包装提出广告审查申请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
7. 去哪里申请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答:请咨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