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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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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开出的数张罚单,再次“提醒”保险从业人员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营销信息的合规性,也为人们识别和选择保险产品“扫雷”。这些罚单涵盖了多种情形,例如片面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承诺给予投保人超出保险合同范围的利益、虚假宣传、炒作、暂停销售等。

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推广行为的通知》。该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明确提出八项禁止,主要包括不得以欺诈、误导的方式进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营销推广活动;不得侵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金融营销推广;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等。

其中,为何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营销信息受到越来越多关注?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问题进行了采访。

标准化营销和促销活动

自媒体应加强监管

保险产品营销、推广中的乱象由来已久,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8年6月,为落实规范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有关要求,加强对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活动的管控,打击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活动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到,当前,包括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公众号、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已成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展示公司形象、推广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重要渠道。由于自媒体渠道参与门槛低、发布主体多、信息审核薄弱、转发传播速度快,成为保险销售误导和虚假信息传播的高发区,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埋下了大量的保险消费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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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授权营销推广合作机构的营销推广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的展示、讲解、链接至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等。营销推广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保险销售、保险产品咨询、保费计算、片面比价和简单排名等行为,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经学院保险系副教授张俊燕表示,保险销售人员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保险推广,本质上仍是一种保险经营行为,加强监管合情合理。另外,传统上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拓展一般是一对一的沟通,而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保险推广影响的受众更广泛,需要严格遵守业务拓展规范。

“由于保险产品专业性强、条款复杂,加上人们对保险的了解程度不高,保险营销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业务环节。保险业之所以要加强对销售行为监管的原因之一,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要求保险人履行条款说明义务,目的是让对方充分了解与保险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实。”张俊燕说。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警告从业人员要自律

根据银保监会2019年1月发布的《关于防范利用自媒体平台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风险提示》,保险销售人员通过自媒体平台使用的三类主要保险宣传方式均属于违法违规范围:一是饥饿营销。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促销,如使用“闪购”“全民抢购”“限时限量”等词语。二是夸大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相混淆,如刊登“本息保值”“保本高收益”“复利累积”等。三是曲解条款。故意曲解保单或产品条款,如宣称“既往病史无需报告”“生病也可以买”“万物皆可投保”等。

“很多保险代理人不是从法律角度出发,而是从业绩角度出发,导致一些夸大、虚假宣传,代理人所在的公司应该在这方面加强管理。”北京市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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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宣传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引发纠纷,保险从业人员还可能面临处罚。如何防范这一现象可能引发的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法学系副主任郑宁认为,从保险从业人员角度,应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误导性、虚假信息,尽量避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保险产品信息;从消费者角度,应提高辨别能力,在购买保险前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保险产品信息。

“从监管部门角度,一方面要对发布误导信息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另一方面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警示保险从业人员规范自身行为,防范违法违规行为。”郑宁说。

在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星水看来,预防就是防患于未然,防患于未然。首先,保险销售人员要增强合规意识,一些保险销售人员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属于误导销售,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保险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合规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其次,银保监会新制定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当由其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

严格监管保险广告

确保市场有序竞争

那么,自媒体上发布的保险产品宣传信息该如何规范?郑宁认为,保险广告对消费者了解保险行业具有重要作用,但不规范的保险广告会传递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还会引发保险行业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因此,必须从法律角度对保险广告进行严格规范,保障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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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宁看来,我国缺乏规范保险广告的法律法规,我国《广告法》中没有专门针对保险广告的相关条款。规范微信朋友圈保险广告的投放,应明确监管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确定保险广告的监管机构。保险广告的监管可以是多方面的,除了银保监会的监管外,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行政机构都可以对保险广告进行监管。对违法保险广告进行行政处罚时,银保监会应拥有最终决定权。

“推动立法时,应注重对保险广告进行分类监管,可分为财产险、寿险、健康险三类,分别制定监管标准。同时,对保险广告的内容、形式、信息披露方式、具体条款的措辞、统计数据的使用、贬损他人的言论、关于保险公司地位的声明、特别优惠等都要进行详细规定。”郑宁说。

张星水认为,转发保险产品相关信息时,必须从所在保险公司官方自媒体平台转载。关于保险销售政策、营销推广活动等,必须以保险公司官方信息为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严禁自行编发。严禁转载未经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审核的营销推广信息,并确保转载信息真实可靠、信息来源可追溯。

“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加强员工管理培训教育,提高法律意识,不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建立适应互联网发布传播的监管机制,主动发现保险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赵占岭说。

如果人们看到非法的宣传信息而误投了保险,该如何追偿呢?

对此,郑宁表示,如果存在误报保险的情况,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另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当收取的部分后,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张俊燕认为,市场行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消费者如果根据销售误导购买保险,会增加事后纠纷的可能性,对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极为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关于开展人身保险业销售误导综合治理的通知》等均力求增强销售人员的合规意识,解决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你已交的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解除合同、退还保险金,你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银保监会或者地方银保监局投诉。”赵占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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